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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stylesheet type="text/xsl" href="http://szcid.com.cn/utility/FeedStylesheets/rss.xsl" media="screen"?><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channel><title>深圳侦探博客-商务调查博客-法律博客-最具影响力商务调查博客之一</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default.aspx</link><description /><dc:language>en-US</dc:language><generator>CommunityServer 2.1 (Build: 60809.935)</generator><item><title>法律证据调取（环猎）风险咨询网</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misslimit/archive/2008/10/05/_D56C8B5FC18B6E63038CD65308FFAF730E7309FFCE986996A854E28B517F_.aspx</link><pubDate>Sun, 05 Oct 2008 12:54: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13</guid><dc:creator>misslimit</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lt;p&gt;法律证据调取（环猎）风险咨询网&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环猎打击经济犯罪，环猎风险咨询调查网的优势在于及时协调执法部门进行查封、冻结、立案、侦察、批捕、诉讼、判决等。&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ldquo;环猎&amp;rdquo;风险咨询调查公司，创建于中国深圳，拥有将近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的法律证据调查服务机构，员工人数接近三十，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行业，诸如刑侦、经侦、律所、企业以及金融服务等不同领域，具有丰富的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lt;br /&gt;&amp;nbsp;&lt;br /&gt;&amp;nbsp;&amp;nbsp;&amp;nbsp; 法律取证调查服务范围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泄漏调查、员工忠诚度调查、合同风险及诈骗调查、知识产权侵权关联不正当竞争调查、企业危机防范处理、商业贿赂调查、企业竞争情报收集、刑事及民事证据收集、等涉及到当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及环节细部等。&lt;br /&gt;&amp;nbsp;&lt;br /&gt;&amp;nbsp;&amp;nbsp;&amp;nbsp; 针对特殊企业的调查取证需求，环猎运用现代高新技术信息采集设备，对包括公共信息环境、企业内部信息环境以及涉及到竞争情报核心内容的相关技术、管理决策个体，进行有效的信息控制和情报采集，对通话号码、通信内容、短信进行定向跟踪监控和空中截取，对调查目标进行多点布控，实施实时监控和信息截获。提高企业危机防范系数，为您做出更正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lt;br /&gt;&amp;nbsp;&lt;br /&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ldquo;环猎风险咨询网&amp;rdquo;案件调查形成了独特的一线调查取证综合执行力，调查方案快速制定，实施多点工作组分工协作，并能迅速取得公安、检察、海关、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特殊通道支持和帮助，结合案件委托方所提供的有效信息，快速锁定案情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进行案件深度分析，形成执行方案迅速付诸实施。&lt;br /&gt;&amp;nbsp;&lt;br /&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ldquo;环猎风险咨询网&amp;rdquo;最大的优势之一，能够及时协调政府执法部门对违法公司、当事人，依法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冻结，并协助委托方立案、侦察、批捕、诉讼以及案件审理。&lt;br /&gt;&amp;nbsp;&lt;br /&gt;&amp;nbsp;&amp;nbsp;&amp;nbsp; 深圳环猎风险咨询调查服务公司&amp;mdash;提供全国范围内紧急事件调查支援服务&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网址:Http://szcid.com&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电话：0755-83981545&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传真：0755-83981347&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2409室 &lt;br /&gt;&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13"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category domain="http://szcid.com.cn/blogs/misslimit/archive/tags/_CA4EE565A8635083_/default.aspx">今日推荐</category></item><item><title>牛仔服商“利维斯”公司发飙 状告同行侵权</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amy/archive/2008/05/19/_5B72D44E0D6746551C202952F47EAF651D206C51F853D153D998_-_B6724A540C544C88B54F4367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40: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11</guid><dc:creator>Am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美国著名牛仔服商利维斯公司近期频频把竞争对手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抄袭自己招牌式的牛仔裤后兜设计。 &lt;br /&gt;&lt;br /&gt;　　自2001年起，利维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近百起，这样的维权力度远远超过通用汽车、迪斯尼、耐克等公司。难怪《纽约时报》日前载文说，利维斯已从&amp;ldquo;服装业弄潮儿&amp;rdquo;，摇身变为&amp;ldquo;侵权诉讼专家&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的同行们大呼冤枉，说他们的设计与利维斯相差甚远，利维斯公司不过是想借诉讼案件大出风头，挽救公司江河日下的业绩。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amp;ldquo;太像了，告他们&amp;rdquo;&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后袋上两个弧形相交、左边一条垂直布标签，这是利维斯牛仔裤招牌设计标志。然而利维斯公司时常发现，类似标志如今却大量出现在其他品牌牛仔裤后兜。更让利维斯公司难以接受的是，这些品牌的牛仔裤价格比自己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利维斯公司北美区总裁罗伯特&amp;bull;汉森说：&amp;ldquo;我们设计的产品遭到众多公司抄袭，而这些公司通过抄袭获得不少利益。&amp;rdquo; &lt;br /&gt;&lt;br /&gt;　　为寻找侵权证据，利维斯公司展开&amp;ldquo;地毯式&amp;rdquo;搜索行动。利维斯组建了一支40人的&amp;ldquo;后兜侦探团&amp;rdquo;，游荡在全世界各大服装店和商场超市。受到利维斯控告的公司中包括Guess、Esprit等著名品牌，也包括一些默默无闻的服装业小卒。 &lt;br /&gt;&lt;br /&gt;　　Von Dutch公司6个月前遭利维斯起诉。公司首席执行官托尼&amp;bull;索伦森说，他们的牛仔裤后兜设计与利维斯&amp;ldquo;完全不同&amp;rdquo;，因为两个弧形&amp;ldquo;偏左一寸&amp;rdquo;。不过，这样微小的差别显然不足以让利维斯罢休。 &lt;br /&gt;&lt;br /&gt;　　还有一些公司曾费尽心思避开利维斯的设计，却仍难逃一劫。美国近期业务增长最快的牛仔服装商之一Rock&amp;amp;Republic公司显然是有意把商标布条竖缝在后兜右边，而不是像利维斯那样缝在左边。但这也没能使其摆脱官司，利维斯公司认为把布质竖条标签缝在后袋上就是它的独特设计。 &lt;br /&gt;&lt;br /&gt;　　由于一款牛仔裤后袋缝有数个相交弧形，Jellessy牛仔公司于2005年遭到起诉。公司创始人史蒂芬&amp;bull;沙乌勒平日总是身着利维斯牛仔裤。&amp;ldquo;遭到起诉的最初两天，我辗转难眠，&amp;rdquo;沙乌勒说，&amp;ldquo;接着我打电话询问许多同行，才发现原来许多人都接到了利维斯的诉状。&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公司北美区总裁汉森说，利维斯的竞争对手们不应该依赖利维斯&amp;ldquo;首开先河&amp;rdquo;的时尚设计，而应另辟蹊径，&amp;ldquo;至少要再多加些创意&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牛仔裤诞生于1873年，堪称世界牛仔潮流先驱，它的多款牛仔裤已经成为世界服装业经典。利维斯标志性的后袋设计首次使用于133年前。有意思的是，利维斯官方网站上介绍公司特色时，把自己的牛仔裤形容为&amp;ldquo;被模仿最多的服装产品&amp;rdquo;。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amp;ldquo;认倒霉，撤商品&amp;rdquo;&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面对咄咄逼人的利维斯公司，被告们大多息事宁人，庭外和解了事。利维斯也坦言自己并非冲着钱去，例如一桩诉讼最后仅以5000美元赔偿金了事。利维斯要求的是对方停止销售所有&amp;ldquo;侵权&amp;rdquo;商品。这样的要求，不难接受。 &lt;br /&gt;&lt;br /&gt;　　Von Dutch公司最终同意把数以百计涉嫌&amp;ldquo;抄袭&amp;rdquo;的牛仔裤从数十家专卖店中撤架并销毁。&amp;ldquo;那些只是我们公司产品的众多款式之一，而且也未必成功，&amp;rdquo;Von Dutch公司首席执行官索伦森说，&amp;ldquo;所以我们选择不再争辩。&amp;rdquo; &lt;br /&gt;&lt;br /&gt;　　Rock&amp;amp;Republic几周前与利维斯公司代表激烈争论5小时后达成和解，同意两年内不再生产后袋缝有竖标签的牛仔裤。不过，Rock&amp;amp;Republic公司首席执行官迈克尔&amp;bull;巴勒事后强烈谴责利维斯公司律师盛气凌人的态度。&amp;ldquo;我个人认为，利维斯公司是妄图掌控我们的设计，&amp;rdquo;巴勒说，&amp;ldquo;我们的设计与利维斯毫不相像，我最终屈从，是因为连我都开始厌倦这样的设计。&amp;rdquo; &lt;br /&gt;&lt;br /&gt;　　Jellessy牛仔公司则答应得相当爽快，公司创始人沙乌勒说：&amp;ldquo;我连律师都没请。&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的许多竞争对手承认，多数涉嫌&amp;ldquo;抄袭&amp;rdquo;牛仔裤的设计灵感确实来自利维斯。但他们认为，这不是侵权，而是适应潮流。&amp;ldquo;所有人都在借鉴利维斯，这不可避免，&amp;rdquo;同样牵扯入官司的Silver牛仔公司创始人迈克尔&amp;bull;锡尔弗说，&amp;ldquo;利维斯应该对此感到高兴。&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显然不接受这样的&amp;ldquo;恭维&amp;rdquo;。&amp;ldquo;如果市场上充满与我们的设计和缝制样式雷同的产品，我们的品牌价值就会下降，&amp;rdquo;利维斯公司律师托马斯&amp;bull;翁达说。到目前为止，利维斯的观点似乎处于上风。 &lt;br /&gt;&lt;br /&gt;　　实际上，随着竞争日益激烈，服装行业内有关设计侵权的诉讼几十年来从未停止过。&amp;ldquo;鳄鱼&amp;rdquo;公司曾捍卫他对鳄鱼标志独享权，拉尔夫&amp;bull;劳伦服饰公司曾坚决保护自己的&amp;ldquo;马球运动员&amp;rdquo;标志，耐克公司经常为它的&amp;ldquo;弯钩&amp;rdquo;四处出击，利维斯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曾控告有公司盗用它的设计。 &lt;br /&gt;&lt;br /&gt;　　这些案件的争论焦点往往集中于相似设计究竟是&amp;ldquo;完全抄袭&amp;rdquo;还是仅由&amp;ldquo;触发灵感&amp;rdquo;而产生，但这两者间界限实在过于模糊。案件复杂性还在于，只要一个服装新设计出台，就会摆在橱窗内展示出来。这导致服装设计领域内毫无秘密可言，后来者只需稍改细节，就可以在时尚潮流中分得一杯羹。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amp;ldquo;太损了，耍阴谋&amp;rdquo;&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虽然利维斯的被告们大多老老实实撤下商品，但他们对此却并不服气。他们认为，利维斯挑起这场轰轰烈烈的维权大战，不过是想多赚些关注，这是利维斯公司在服装市场上竞争落于下风后，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 &lt;br /&gt;&lt;br /&gt;　　&amp;ldquo;他们没有搭上牛仔服装业发展的那条大船，&amp;rdquo;Von Dutch公司执行官索伦森说，&amp;ldquo;现在，他们只是想多制造些动静，把竞争对手吓跑。&amp;rdquo; &lt;br /&gt;&lt;br /&gt;　　这句话还要从世界牛仔潮流近些年的发展趋势说起。 &lt;br /&gt;&lt;br /&gt;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牛仔服装业经历了一次翻天覆地的改革。一些新锐企业开始设计剪裁紧身、斑斓奢华的女士牛仔裤，同时把销售场所推入高档商场。相应的，这些新锐品牌的价格突然飙升至利维斯的7到8倍，而追求时尚的女性对如此高价的牛仔裤竟然趋之若鹜。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显然没有赶上这股潮流。它宽松直角剪裁、褶皱布面和&amp;ldquo;坏孩子&amp;rdquo;风格的花纹主要针对男性，直到去年，利维斯公司才建成第一条奢华牛仔生产线。同时，利维斯公司的销售场所竟从高档商场被挤到沃尔玛等平价超市。当Jellessy牛仔等新锐力量以每条200到400美元价格销售仔裤时，利维斯仍然每条仅售30美元左右。 &lt;br /&gt;&lt;br /&gt;　　落在潮流后面就要付出代价，利维斯的销售业绩自1996年起下降近40％。这使利维斯最近5年中不得不关闭数十家制造厂，解雇近一半工人。这在美国服装业已经成为经典反面案例之一。 &lt;br /&gt;&lt;br /&gt;　　&amp;ldquo;利维斯错过了&amp;lsquo;天价牛仔&amp;rsquo;的潮流，那本是一个让整个服装行业欢欣鼓舞的革新，&amp;rdquo;美国Doneger集团主管大卫&amp;bull;沃尔夫说，&amp;ldquo;利维斯本应成为这股流行大潮的弄潮儿，但遗憾的是，他们甚至连这股潮流的影子都没看见。&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利维斯公司高层承认自身失误，但却否认提起侵权诉讼与公司业务衰落有关。他们说，打官司只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最宝贵的财富：商标。 &lt;br /&gt;&lt;br /&gt;　　但坐在被告席上的牛仔商们却不给利维斯留面子，Jellessy牛仔创始人沙乌勒的话显然是冷嘲热讽：&amp;ldquo;我为什么要模仿利维斯呢？既然我的牛仔裤每条可以卖到200美元，我又何必去效仿利维斯40美元一条的裤子？&amp;rdquo;&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11"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首发：私自成立公司　假借出国诈骗</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dongfeng3/archive/2008/05/19/_9699D1531AFFC179EA811062CB7A6C51F853003047501F50FA51FD56C88B979A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40: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12</guid><dc:creator>dongfeng3</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青岛传媒网 &lt;p&gt;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私自成立了公司，并通过广告大肆宣传&amp;ldquo;公司业绩&amp;rdquo;，诱骗群众到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业务。5月12日，莱西警方经过多日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一名出国劳务诈骗人员，至此，这起以出国劳务为诱饵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总价值4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全部到案。&lt;/p&gt;&lt;p&gt;　　2006年10月份以来，莱西警方连续接到辖区群众刘某等40余人举报：他们均在位于城区的某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交钱后发现自己被骗，当他们到该公司索要被骗钱财时，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lt;/p&gt;&lt;p&gt;　　莱西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以出国劳务为诱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在进一步掌握有关证据后，专案组分多路对五人开展抓捕行动，并于2007年先后将涉案人员赵某等四人成功抓获，但左某却一值在逃。后赵某等四人被分别被判处6－11年不等有期徒刑。2008年5月12日9点左右，办案民警在莱阳城区一网吧内将左某查获。&lt;/p&gt;&lt;p&gt;　　经审讯，左某供认：2006年，他们五人发现介绍出国劳务收取中介费来钱容易，于是从2006年4月份开始，他们便在不具备任何办理出国劳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租赁房屋成立公司，诱骗群众到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业务，每人收取3000－15000元不等的中介费用，2006年4月份至9月期间，先后骗取刘某等60余人人民币共计40余万元。&lt;/p&gt;&lt;p&gt;　　5月12日，左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批准逮捕。&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12"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虎酷网违反版权法域名被美国没收 惹转让纠纷</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manny/archive/2008/05/19/_4E867791517FDD8FCD5348724367D56CDF570D54AB888E7FFD56A16C3665_-_F9606C8FA98BA07EB77E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39: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9</guid><dc:creator>Mann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知名电子商务网站www.tigercool.com（下称虎酷网）在去年被美国法院将域名&amp;ldquo;没收&amp;rdquo;后，又因为网站转让在上海引发了一起合同纠纷。昨天，买卖双方在市第一中级法院对簿公堂。 &lt;br /&gt;&lt;br /&gt;　　去年3月，李小勤与雷磊签订协议，以人民币900万元外加15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虎酷网，成为虎酷网网上商城的承包人，并把此前支付的600万人民币作为第一笔付款。此后，李小勤按约支付了150万美元；剩余的300万，双方约定在&amp;ldquo;合适的时间&amp;rdquo;结清。而当时虎酷网与美国公司的官司尚未判决。 &lt;br /&gt;&lt;br /&gt;　　昨日，原告李小勤诉称，她和被告曾特别约定，她支付75万美元后，对方要办妥www.tigercool.com和www.tigercool.net两个域名的密码、数据库等资源的移交手续，但对方收款后，没有履约。到了去年6月24日，因雷磊与案外人美国泰盛娱乐公司的诉讼事宜，www.tigercool.com这个域名因判决被指向泰盛公司的公告网页。原告李小勤称，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自己无法再继续使用www.tigercool.net的域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随即李小勤和雷磊进行交涉，要求排除对www.tigercool.net的妨碍，但雷磊束手无策。 &lt;br /&gt;&lt;br /&gt;　　据了解，虎酷网于2001年4月成立，是最早的向北美地区华人提供大陆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过几年的运作，在北美华人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成为当时最大的华人生活服务网站。而当时败诉是因为在美国大量销售了泰盛娱乐公司独家代理的影碟产品。虎酷网的行为被认为是违反美国版权法例和侵害了泰盛娱乐公司的独家经销权。在tigercool.com被没收后，虎酷网将其所有业务转换到tigercool.cn上进行。 &lt;br /&gt;&lt;br /&gt;　　域名几乎是用户访问网站的唯一方式，在已经培养出用户忠诚度的情况下，由于域名被&amp;ldquo;没收&amp;rdquo;而给网站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昨日，原告李小勤称，在域名判决被指向泰盛公司的公告网页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为国内、外网站、媒体装载泰盛娱乐公司粘贴的公告，使得www.tigercool.net已不再具有其原有的的商业价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的投入的精力、资金和其他的资源的损失尚不计其数，仅转让费一项的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李小勤认为是被告未及时履行网站转让协议之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600万人民币、75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420万。 &lt;br /&gt;&lt;br /&gt;　　昨日，被告雷磊表示，因为李小勤拖欠500万元承包费，才未移交域名密码和所有权。&amp;ldquo;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已告知对方该网与美国泰森公司之间的纠纷。否则价格也不会那么低。&amp;rdquo;雷磊律师还指出，事实上，李在去年6月换了域名后网站是正常运作的，根本不存在损失。 &lt;br /&gt;&lt;br /&gt;　　本案当庭未宣判。&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9"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厦门破获首例侵犯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案</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boby/archive/2008/05/19/_A653E8953478B78396998B4FB54FAF72F0537E6E9C51A74EC154E577C68BA74E43674868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37: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8</guid><dc:creator>Bob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高崎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中埔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检查时，发现B58号店涉嫌用泰国产莲雾假冒台湾产莲雾进行销售。 &lt;br /&gt;&lt;br /&gt;　　现场几位买水果的市民说，一年多以来，自己吃的&amp;ldquo;台湾莲雾&amp;rdquo;跟这些泰国莲雾一模一样，没想到一直把泰国莲雾当成了台湾水果。 &lt;br /&gt;&lt;br /&gt;　　据悉，这是厦门建立全国首个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以来，查获的首个侵犯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案。工商人员拿出台湾产地莲雾和泰国莲雾、大陆海南产莲雾做比较，能明显看出三种莲雾的区别。泰国莲雾个头较大，呈暗红色，而且比较长，台湾产莲雾个头较小，呈粉红色，圆锥形，而海南产台湾品种的莲雾有点像台湾莲雾，但是个头还要小一些，而且色泽偏浅。B58号店内摆着两箱泰国产莲雾，但包装箱上却写有&amp;ldquo;台湾黑珍珠莲雾&amp;rdquo;字样。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店将涉嫌假冒水果下柜，责令该店立即整改。 &lt;br /&gt;&lt;br /&gt;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随着春节临近，台湾产地水果的销量大增。台湾产水果的价格比较高，莲雾零售价每500克卖30多元，而泰国产莲雾零售价在18元到25元之间，台湾品种在大陆种植的莲雾每500克只卖十多元。目前市面上假冒台湾水果最多的品种，就是台湾莲雾。 &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8"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制售假名酒近150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4年</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hainandao/archive/2008/05/19/_36522E5547500D545291D18F_150_074E4351_-_47509251E86C8C5146550768AB882452_4_745E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36: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10</guid><dc:creator>hainandao</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北京法语网 &lt;p&gt;　　38岁的重庆人罗某，是北京某酒类公司总经理，其伙同他人利用该公司，生产销售假茅台、假国窖酒、假钓鱼台酒国宾酒等359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近150万元。近日，丰台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lt;/p&gt;&lt;p&gt;　　2005年底至2006年9月间，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北京某酒类公司，伙同他人在该公司位于丰台南四环的办公地、丰台纪家庙的仓库、丰台西四环南路的车库、海淀翠微路的专卖店以及顺义马坡镇西风乐村的造假窝点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被起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474瓶，合计人民币近150万元。2006年9月20日，罗某伙同他人在海淀翠微路的专卖店内，销售给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10箱（120瓶），销售金额为74400元。&lt;/p&gt;&lt;p&gt;　　庭审过程中，罗某辩称：我没有参与生产、销售假酒，我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罗某参与实施、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之一，只应对售出的价值74400元假茅台酒承担相应的责任。&lt;/p&gt;&lt;p&gt;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未参与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lt;br /&gt;&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10"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浙江“反窃密 防泄密”巡回演示</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beijixiong/archive/2008/05/19/_596D5F6C1C20CD53837AC65B_-_3296C46CC65B1D20E15DDE56146F3A79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35: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7</guid><dc:creator>beijixiong</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lt;p&gt;你能想到你的手机会成为别人的监视工具吗？你能想到U盘内外网混用会被别人远程窃取资料吗？&lt;/p&gt;&lt;p&gt;昨天上午，浙江省保密局&amp;ldquo;反窃密 防泄密&amp;rdquo;保密技术巡回演示组来玉环县，演示了当前敌对势力窃取我国家秘密的主要手段和我国反窃密、防泄密技术的最新成果。&lt;/p&gt;&lt;p&gt;根据《保密法》规定，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和无线网卡等，操作人员必须掌握保密基本知识，熟悉保密法规。但由于保密意识淡薄，每年国家都因为泄密要造成重大损失。&lt;/p&gt;&lt;p&gt;在昨天的演示会上，笔记本电脑、手机、复印机、传真机、U盘等这些机关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中高频率使用的办公设备，在中病毒或者被不法分子改装后，都成了机密泄漏的工具。在其中一项演示中，领导的批示在经过传真机或打印机时，由于这些设备经过改装，在模拟的不法分子一端的电脑上就同步显示出了传真或打印的内容，这些结果让现场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惊讶不已。&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7"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因仲裁委员会判决不公　眼镜蛇决定年后起诉</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philip/archive/2008/05/19/_E056F24EC188D45958541A4F2452B3510D4E6C5100303C775C95C786B3519A5B745E0E54778DC98B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30: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6</guid><dc:creator>Philip</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眼镜蛇于2005年12月20日注册的跑跑卡丁车通用网址，因Nexon Corporation、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通用网址存在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仲裁，因为眼镜蛇在拿到仲裁书后，认为投诉方理由不充分，未进行答辩，仲裁委员会的专家组根据投诉方的证据进行了判决，认定投诉方的跑跑卡丁车在中国受中国法律保护，眼镜蛇注册跑跑卡丁车构成恶意，判定将跑跑卡丁车一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lt;br /&gt;&lt;br /&gt;　　此次仲裁，依据投诉人拥有韩国及中国跑跑卡丁车的著作权，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根据眼镜蛇注册的跑跑卡丁车一词不享有权利，也不具备合法利益，存在恶意等证据进行判决，判定眼镜蛇注册的跑跑卡丁车一词归还投诉方。 &lt;br /&gt;&lt;br /&gt;　　在判决书下发当日，眼镜蛇就表示仲裁委员会判决的依据的证据不足，不令人信服。准备年后正式起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lt;br /&gt;&lt;br /&gt;　　根据分析判决书中的专家组意见和裁决依据，眼镜蛇认为此次的焦点是在眼镜蛇注册跑跑卡丁车一词前，投诉方在中国是否受中国的相关法律保护，这些相关法律保护是否能应用到通用网址争议的规定中。 &lt;br /&gt;&lt;br /&gt;　　焦点一：眼镜蛇收到的仲裁书中提到的在中国申请的著作权，是于2005年11月22日才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著作物只有在出版发行日起才受到保护，而跑跑卡丁车是于2006年1月10日才进行第一次公测，即所谓的出版发行，眼镜蛇在此之前已经注册。 &lt;br /&gt;&lt;br /&gt;　　焦点二：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内容，本案争议的是跑跑卡丁车是一商品名称，应该使用商标方面的保护进行衡量。 &lt;br /&gt;&lt;br /&gt;　　焦点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之间的行为，眼镜蛇是个人，网站并非商业性质，也无赢利，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lt;br /&gt;&lt;br /&gt;　　焦点四：案中所提的知名，著名等，只是国际上的，在中国，眼镜蛇申请这一通用网址之前并没有进行相关版权保护，所以应该适用通用网址之规定，优先注册者应该受法律保护。 &lt;br /&gt;&lt;br /&gt;　　焦点五：案中所提的恶意注册，是投诉方在眼镜蛇申请此通用网址之前就获得中国法律保护，但上述所提的焦点，并非可以认定眼镜蛇在申请之前投诉方就有对跑跑卡丁车一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证据。 &lt;br /&gt;&lt;br /&gt;　　鉴于上述五个焦点问题，眼镜蛇单方面认为仲裁委员会针对跑跑卡丁车一词判决理由不充分，但由于眼镜蛇对法律只是了解，并不精通，希望得到律师支援，于年后起诉至法院，讨还被判输的跑跑卡丁车一词。 &lt;br /&gt;&lt;br /&gt;　　针对域名和通用网址，眼镜蛇提示广大企业、单位，不要等域名被别人抢注后再去想法保护，这样已经晚了，想要在别人手中拿回去，需要的代价是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严重影响形象，不注册不保护的作法不可取。&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6"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海口：街头设抽奖骗局诈骗钱财 被识破还追打伤人</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yulongxueshan/archive/2008/05/19/_776DE3531AFF57883459BE8BBD625659979A405CC88B979AB194228D_-_AB88C68B3478D88FFD8F5362244FBA4E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9: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5</guid><dc:creator>yulongxueshan</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lt;p&gt;　　中新海南网5月16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一伙男女在海口秀英大道街头以抽奖为名，设局骗人钱财。5月14日下午有民工上当受骗后，还遭诈骗人员追打致伤。恰巧被巡逻经过该路段的秀英派出所民警发现，上前擒获两涉案人员，救下受害民工。&lt;/p&gt;&lt;p&gt;　　当晚记者在秀英派出所看到，警方正在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据受害人陈某介绍，当天下午五时许，他干活回家路过秀英大道时，有男子劝说他去街边一兑奖销售相机、电饭锅处抽奖。他掏出50元抽出一张奖券后，显示得分75分，可获得350元或等值物品。对方问他是要钱还是要相机，陈某说要钱。对方就让他继续掏钱抽奖，抽到与现在得分不同的奖号后，才能兑换现金。经对方劝说，陈某继续抽奖，可每次抽得的奖券得分都是75分。陈某花尽身上1700元抽取了34张兑奖券，按理可获得1万多元的现金或物品。陈某要求兑换现金时，对方多人围住他，陈某知道上当受骗，就称打电话找人送钱来，对方监视着让他拨打电话。&lt;/p&gt;&lt;p&gt;　　陈某说，他弟弟闻讯赶来后，上前询问摆摊设局人员所卖的到底是公彩还是私彩，几名男子立刻撕掉陈某手里的全部奖券，四五名男子还围住陈某兄弟俩进行殴打，陈某弟弟脸部、手臂被打伤，陈某脖子上也挨了几拳。兄弟俩人慌忙往外跑时，几名男子还围着两人追打。血流满面的陈某弟弟被两男子追赶时，正好被巡逻路过该处的秀英派出所民警看到。民警立刻冲上前去抓住两名涉案男子，并救下受害人。&lt;/p&gt;&lt;p&gt;　　据被警方抓获的涉案男子吴某称，他们与人抽奖销售相机、电饭煲等物品，陈某是自愿花钱抽奖的。&lt;/p&gt;&lt;p&gt;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此案。&lt;/p&gt;&lt;p&gt;　　近日，本报接到多名市民反映情况称，海口府城板桥路金花菜市场、龙昆南农贸市场等处，均有人利用抽奖销售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方式设局骗取钱财，并有托儿在旁边假装抽奖获得价值较高的物品，引诱市民上当。&lt;/p&gt;&lt;p&gt;　　本报记者已将此情况反馈给警方和工商部门，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此事。在此提醒市民遇到此类情形，千万不要上当受骗，请立刻拨打电话报警或拨打12315投诉。（作者：云川）&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5"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陕西一种业有限公司诉颜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nana/archive/2008/05/19/_55967F89004ECD791A4E096750966C51F853C98B9C98D067B54FAF7276510D696972B065C154CD794367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8: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4</guid><dc:creator>Nana</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lt;strong&gt;案情回顾&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原告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两系杂交稻&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系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国家水稻&amp;ldquo;863&amp;rdquo;课题组邹江石研究员主持育成，是国家重点推广品种。该品种于2002年1月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其制种技术于2000年12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权利人授权，原告独占实施上述知识产权。原告发现被告颜某于2005年在建湖县建阳镇西阳村以&amp;ldquo;培两优慈四&amp;rdquo;名义生产授权品种&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500亩。&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是由母本培矮64S与父本9311（扬稻6号）组配而成的两系杂交稻，&amp;ldquo;培两优慈四&amp;rdquo;是由母本矮64S与父本慈选4号组配而成的两系杂交稻，两个品种母本相同，父本不同。原告请求当地农林局对制种田父本植株取样送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9311，非慈选4号。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品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的知识产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授权品种&amp;ldquo;两优培九&amp;rdquo;的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6000元；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45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lt;br /&gt;&lt;br /&gt;　　被告辩称，当地农林局作为执法单位取样、封存、送检，被告并不知情，即使被告拒绝也应由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lt;br /&gt;&lt;br /&gt;　　庭审中，被告除否认其生产种子所用父本系9311外，对母本系培矮64S及种子生产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相同不持异议，并确认，如构成侵权，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也认可。被告生产的有争议的水稻种子已全部收割销售完毕。 &lt;br /&gt;&lt;br /&gt;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在生产种子时所采用的父本系9311，也就不能证明被告在生产种子时采用了原告涉讼专利权，同样不能证明所生产的种子系原告涉讼植物新品种两优培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法官点评&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法院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当地农林局是否有权查处侵权行为，其取样、送检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而言之，该局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采信。通过分析，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取证中的瑕疵有如下方面： &lt;br /&gt;&lt;br /&gt;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是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当地农林局作为市级行政部门，无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所为的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所取得的证据也不应纳入到民事侵权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lt;br /&gt;&lt;br /&gt;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当地农林局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取样，在取样过程中，也无证据证明曾通知相对人到场。虽然该局执法人员到庭作证颜某取样时到现场但拒绝签字，但在行政档案证据材料中并不能反映该过程。另外，该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庭审中作证时就取样数量的陈述未达成一致，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行政程序中，人人都有权利参与对其不利的任何裁决（包括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具有特定的权力，如检查、勘验、鉴定、询问鉴定人、证人等，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这些取证权力的过程中，参与者有得到行政机关通知、在场、发问的权利。这是参与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保证其合法权利的正常行使，否则就构成对当事人参与权的侵犯，使证据材料无法受到法定质证，也就不能构成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lt;br /&gt;&lt;br /&gt;　　三、当地农林局在尚未完成取样行为，即早于该取样行为6天出具鉴定委托书，不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律；检验报告出具后，并无证据证明当地农林局曾通知颜某本人，颜某如对该结论有异议，失去了通过相关程序进行救济的渠道，从而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下降。鉴定是运用现代技术，对鉴定对象做出科学性结论，对于定案往往具决定意义。所以鉴定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不论其结论正确与否，一律应当排除。 &lt;br /&gt;&lt;br /&gt;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取得的相关证据应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采信，但由于行政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地位上的不对等，理应对行政机关在程序和合法性上有较高的要求；即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直接纳入到民事案件中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由于该证据不能采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lt;br /&gt;&lt;br /&gt;　　即便从法官内心的确信来看，颜某侵权可能实际存在，但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依赖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果当地农林局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颜某不服提出诉讼，在行政案件的处理上，显然该局面临败诉；但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将该证据纳入到可采信的轨道上，就会给行政权力的扩张提供一个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比原告不能获得民事利益要危险得多。行政应该受到限制是现代宪政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行政机关过多介入、不规范介入均体现不良倾向，即对于行政公力是否能为私利所利用。对该倾向应着力引起关注，并加以适当限制。 &lt;br /&gt;&lt;br /&gt;　　问题就在于如果这样欠缺程序性的证据被采信，在价值判断上是危险的。笔者认为，这远比保护一项私权利来得价值大。在限制公权力扩张的意义上，一件案件审理是否客观还原了事实真相显然不如其更加有价值。另外，这起案件判决的意义还在于，行政机关所取证据未被采信，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也可促进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在以后的依法行政中尽量把证据作得规范。比如本案中，可以等到种子收割后，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规范的取样，也可向省级农林部门举报，由他们处理，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4"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借灾诈骗传谣者被捉 银行副行长失职被判刑</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qiuzhaigou/archive/2008/05/19/_1F507E70C88B979A204F238C0580AB884963_-_F6944C886F524C887F9531594C80AB8824521152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7: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3</guid><dc:creator>qiuzhaigou</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amp;nbsp;文章来源：新华网 &lt;p&gt;　　新华网上海5月18日电（记者刘丹、杨金志）5月12日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亿万同胞爱心涌动时，个别不法分子趁机进行短信诈骗，或者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迅速将他们捉拿归案，大快人心。 &lt;/p&gt;&lt;p&gt;　　本周，震惊全国的&amp;ldquo;银行金库被盗案&amp;rdquo;有了新进展，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等因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此外，由36人组成的特大黑社会组织成员本周在广州接受庭审。 &lt;/p&gt;&lt;p&gt;　　&lt;strong&gt;赈灾短信诈骗案速告破 &lt;/strong&gt;&lt;/p&gt;&lt;p&gt;　　汶川地震第二天，上海市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借赈灾之机实施手机短信诈骗。沪黔警方联手侦破48小时，8名犯罪嫌疑人在贵州落网。这个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来自湖南娄底。 &lt;/p&gt;&lt;p&gt;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还陆续发现有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造谣，散布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扰乱人心。本周，全国11个省市的公安机关，对借地震在网上造谣的40多条信息进行了调查。截止到目前，已查处17人。 &lt;/p&gt;&lt;p&gt;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lt;/p&gt;&lt;p&gt;　　事实证明，凡是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和全国人民的唾弃。群众也要注意防范，汇救灾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实账号等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lt;/p&gt;&lt;p&gt;　&lt;strong&gt;　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原副行长张希仲被处刑罚 &lt;/strong&gt;&lt;/p&gt;&lt;p&gt;　　本周，轰动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有了新进展。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分行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因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lt;/p&gt;&lt;p&gt;　　2007年3月中旬至4月14日，邯郸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中心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先后从金库中窃取现金5000余万元，用于购买彩票。法院认为，张希仲和安长海在职期间，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lt;/p&gt;&lt;p&gt;　　作案人多次从金库盗取巨额现金，而案发单位管理部门、作案人同事竟丝毫没有察觉，这说明邯郸农业银行内部的检查监督完全是流于形式。这起案件值得引起反思，作为金融押运工作管理者和参与者，必须把抓队伍安全思想教育与制度管理摆在第一位，两点齐头并进，缺一不可。 &lt;/p&gt;&lt;p&gt;　&lt;strong&gt;　特大黑社会组织成员佛山受审 &lt;/strong&gt;&lt;/p&gt;&lt;p&gt;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15日开庭审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36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 &lt;/p&gt;&lt;p&gt;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以张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一陶瓷城和一物流中心组织了两支搬运队，通过恐吓、威胁、暴力殴打，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排挤其他搬运队，控制了上述两地的搬运市场，从中非法获益。 &lt;/p&gt;&lt;p&gt;　　2004年起，张超等在禅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多个赌场并放高利贷，还通过收保护费、合伙入股、恐吓殴打等方式控制或关闭了他人在该地区开设的地下赌场，通过垄断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高达数百万元。 &lt;/p&gt;&lt;p&gt;　　为牟取暴利，该组织又从2007年起涉足拍卖行业，通过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迫使某些竞买人放弃竞拍。仅在2007年1月至4月，该组织就对佛山市的五场拍卖会进行了非法操控，严重破坏行业秩序。&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3"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跳槽带走“秘诀” 从知产案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tina/archive/2008/05/19/_F38DFD69265E708D1C20D879C08B1D20_-_CE4EE577A74E48680B77D56C8B5FF95B46551A4ED879C65B8476DD4FA462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7: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2</guid><dc:creator>Tina</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员工跳槽本是人才流动的正常现象，可是一旦带着商业秘密投奔新主，其中牵涉的就可能就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上海化工研究院通过&amp;ldquo;先刑后民&amp;rdquo;方式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者的责任，并在前年年初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成了当年知识产权领域颇具影响的一个典型案例。 &lt;br /&gt;&lt;br /&gt;　　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芮文彪告诉笔者，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回顾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和法官当时的一些心得与思考，依然有其现实意义。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案情追溯】 &lt;br /&gt;&lt;br /&gt;　　A　　研究院遭遇神秘对手&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amp;ldquo;氮15标记化合物&amp;rdquo;，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名字，却意味着比黄金还高贵的价值：在国际市场上，1克氮15标记化合物售价高达100美元！ &lt;br /&gt;&lt;br /&gt;　　但对于已经承办和参与过200多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芮文彪法官来说，无论是陌生的化合物名称，还是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他都认真地加以对待。&amp;ldquo;因为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对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amp;rdquo;他说。 &lt;br /&gt;&lt;br /&gt;　　早在2002年，国内有能力生产&amp;ldquo;氮15标记化合物&amp;rdquo;的只有上海化工研究院，可是那年5月间一份来自美国客户的传真让他们大吃一惊。对方表示，希望研究院降低氮15标记化合物的价格，因为他们已收到另一家名叫埃索托普的中国公司更低的报价。四代科研人员花费几十年心血研究开发出的&amp;ldquo;独门秘技&amp;rdquo;，怎么忽然冒出一家竞争对手，这让研究院上下困惑不已。正在他们着手调查之际，又接到了更多客户询问此事的来电，原来他们也都收到了这家公司的传真和报价。 &lt;br /&gt;&lt;br /&gt;　　同样的产品，针对同样的客户，这让研究院不由想到不久前辞职离开的3名员工，他们曾参与过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过程。&amp;ldquo;整件事会不会跟他们有关系？&amp;rdquo;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B　　员工携秘密另投他主&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陈伟元，曾参与氮15三套生产装置建设，1999年12月起担任氮15生产车间组长；程尚雄，曾在化工院下属的有机所工作；强剑康，曾在研究院氮15标记化合物合成组工作，2000年担任氮15&amp;mdash;亚硝酸钠制备课题组负责人。 &lt;br /&gt;&lt;br /&gt;　　2001年7、8月，陈伟元提出辞职，11月份办理了辞职手续；2002年2月，程尚雄从有机所辞职；2002年2、3月间，强剑康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到无锡姑父开的化工厂帮忙为由提出辞职，未办妥辞职手续就自行离职。进一步的调查让化工研究院有了惊人的发现，这3人目前工作的单位正是埃索托普公司！ &lt;br /&gt;&lt;br /&gt;　　2003年3月，化工研究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这3名前员工和埃索托普公司，同年10月又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他们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C　　服刑犯人再次上法庭&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普陀区法院和市第二中级法院分别于2004年5月25日和2004年8月25日先后作出了被告陈伟元等人及埃索托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陈伟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程尚雄和强剑康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lt;br /&gt;&lt;br /&gt;　　随后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因刑事诉讼而中止的民事纠纷恢复了审理，化工研究院追加替埃索托普公司销售产品的汇鸿苏州公司为被告。 &lt;br /&gt;&lt;br /&gt;　　经过调查，2001年上半年，埃索托普公司的筹建者找到程尚雄，又由程尚雄介绍认识了陈伟元和强剑康，准备成立公司生产氮15标记化合物。陈伟元和强剑康负责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并通过亲友投资埃索托普公司，而程尚雄则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随后公司便紧锣密鼓地筹建起来，他们不但参与了设备的购买和调试，此后也先后加入公司，干的还是在化工研究院的老本行。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D　　侵权企业付出代价&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法庭上，几名被告的辩护焦点集中在氮15标记化合物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上。原告提供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补充鉴定，被告也提供了自己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咨询报告，认为该技术属于&amp;ldquo;公知技术&amp;rdquo;。 &lt;br /&gt;&lt;br /&gt;　　&amp;ldquo;对于这两份鉴定，我们都要求专家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证，另外也在庭审以外查阅了大量相关材料、请教了许多专家。&amp;rdquo;芮文彪说，&amp;ldquo;作为被告咨询报告主要依据的两份材料，一份《小试报告》被告说是技术人员在诉讼中凭记忆后补的，原始材料已在火灾中被焚毁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佐证，而且提交时已过了举证期限。一份《工业化设计》是电子文本，没有载明具体形成的时间，并且与提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供咨询时所用的文本有不同，因此被告的咨询报告最终没有被采信。&amp;rdquo; &lt;br /&gt;&lt;br /&gt;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氮15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五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lt;br /&gt;&lt;br /&gt;　　一审判决后，被告埃索托普公司、被告汇鸿苏州公司不服，向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市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法官访谈】&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amp;ldquo;先刑后民&amp;rdquo;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lt;br /&gt;&lt;br /&gt;　　笔者：本案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lt;br /&gt;&lt;br /&gt;　　芮文彪：这起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还牵涉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在&amp;ldquo;先刑后民&amp;rdquo;的程序中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当时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对此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虽然认定了商业秘密罪，但是由于对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在民事领域已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要件体系，所以应当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这些要件重新界定商业秘密。 &lt;br /&gt;&lt;br /&gt;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直接采纳刑事案件关于商业秘密权利构成的事实。这也是我们所持有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 &lt;br /&gt;&lt;br /&gt;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相应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lt;br /&gt;&lt;br /&gt;　　其次，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定相关事实，因此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一般可以为民事案件直接采纳，而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却不一定能为刑事案件所用； &lt;br /&gt;&lt;br /&gt;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保持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统一。刑事案件是使用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慎重和准确的，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否则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应该与其保持统一。 &lt;br /&gt;&lt;br /&gt;　　笔者：帮助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lt;br /&gt;&lt;br /&gt;　　芮文彪：对于被告汇鸿苏州公司帮助被告埃索托普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汇鸿苏州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共同侵权中，既可以是数个行为人都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也可以是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之间具有不同的分工。由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数个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本案中，根据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在被告埃索托普公司成立之前，被告汇鸿苏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网弟已参与被告埃索托普公司的筹备工作，且已明知被告陈伟元、被告强剑康为原告单位的涉密人员；在被告埃索托普公司成立之后，被告汇鸿苏州公司与被告埃索托普公司又互有分工，被告埃索托普公司负责生产侵权产品，被告汇鸿苏州公司负责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埃索托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成为被告汇鸿苏州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因此，五名被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被告汇鸿苏州公司主观上明知被告埃索托普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仍帮助其销售侵权产品，故应与另四名被告共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lt;br /&gt;&lt;br /&gt;　　笔者：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个难点，对于这起案件最后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lt;br /&gt;&lt;br /&gt;　　芮文彪：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予以确定，本案就是根据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lt;br /&gt;&lt;br /&gt;　　因刑事诉讼的先行，原告借助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务帐册的审计报告和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装箱单和发票。据此，我们详细计算了上海化工研究院在被告侵权期间的损失，前后共计222万元，同时我们也酌情支持了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最后计算得出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230万元，这在我们法院目前判决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是最高的。 &lt;br /&gt;&lt;br /&gt;　　由于原告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赔偿款最终全部执行到位。可以说这个案例对其他企业的类似维权行动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案件背景】&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许多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对于跳槽并带走其商业秘密的员工尝试采取&amp;ldquo;先刑后民&amp;rdquo;的程序进行诉讼。 &lt;br /&gt;&lt;br /&gt;　　即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再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员工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lt;br /&gt;&lt;br /&gt;　　对企业来说，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本案应该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 &lt;br /&gt;&lt;br /&gt;　　由于该企业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成为后来法院认定该项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而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损失。 &lt;br /&gt;&lt;br /&gt;　　对法院来说，如何在&amp;ldquo;先刑后民&amp;rdquo;程序中界定商业秘密并确定赔偿数额，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所形成的一些经验和思考，也为今后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借鉴。&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2"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央视春晚“剽窃传闻”为何没完没</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picky/archive/2008/05/19/_2E59C68925665A661C207D52837A204FFB951D203A4E554FA16C8C5BA16C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6: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0</guid><dc:creator>Pick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央视春晚后，不少观众质疑潘长江小品《将爱情进行到底》里上网居然没用视频，题材落伍跟不上时代潮流。昨日所谓&amp;ldquo;题材落伍&amp;rdquo;终于有了新解释，一位外地读者给记者报料称，看春晚时发现该小品与自己八年前发表于本报的小小说非常相似，框架几乎一模一样，不排除创意有被小品编剧剽窃的可能性。 &lt;br /&gt;&lt;br /&gt;　　关于春晚节目剽窃的传闻并不只此一个。此前，就有文章对冯巩和黄宏的作品提出相似的质疑，认为他们分别&amp;ldquo;剽窃&amp;rdquo;了陈佩斯吃面条的创意和周星驰在《整蛊专家》中的桥段。虽然， &lt;br /&gt;&lt;br /&gt;　　作品之间的相似该归结为借鉴还是剽窃尚存争议，但是如此之多的剽窃传闻还是让&amp;ldquo;第一晚会&amp;rdquo;的春晚多少失去了一些颜面&amp;mdash;&amp;mdash;无论剽窃是否存在，相似总是缺少创意的表现。而以没有创意的作品奉献给养成春晚过年习俗的观众，又实在是没有诚意的表现。 &lt;br /&gt;&lt;br /&gt;　　按理说，举国体制下的春晚应该具有出类拔萃的绝顶之态，但为何还有如此不堪的剽窃传闻如影随形呢？或许，挑刺者的炒作是一个原因。在一个注意力时代，话题的制造意味着资源的伴生，通过炒作而形成的知名度可以转化为实际的收益。又或者，春晚的宏大工程使得组织者难免顾此失彼，他们不可能在偌大的叙事中洞悉所有潜在的带有剽窃痕迹的疑点。以上的原因只是猜测而已，但有一个原因却是肯定的，那就是春晚面对剽窃传闻的沉默。 &lt;br /&gt;&lt;br /&gt;　　面对层出不穷的剽窃传闻，各当事人都给出了说法：潘长江的经纪人透露，该小品是由央视一位朱姓编剧创作的。黄宏的搭档牛莉认为&amp;ldquo;剧本怎么写，演员就怎么演&amp;rdquo;。冯巩也作出了正面回应，他说：&amp;ldquo;喝三碗水只是一个小小的情节，是为了增强节目的喜剧效果，这种表达方式肯定也不是某个人的专利。&amp;rdquo;但是，与当事人的积极回应不同，作为组织者的春晚却没有公开给出答复。这种沉默的姿态必然助长传闻的滋生：如果没有剽窃为何沉默呢？或者，反正春晚不追求，继续&amp;ldquo;找茬&amp;rdquo;好了。 &lt;br /&gt;&lt;br /&gt;　　事实上，春晚是应该给出一个确定回答的。一是因为它本身就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和包装，对作品的原创性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潘长江的小品就是央视的编剧创作的。比如，金凯导演曾经强调：春晚作品是央视委托作者创作的，央视对作品享有一定权益。二是因为它是作品的审查者同时也是晚会的组织者，春晚的节目组理应对春晚的质量和形象负有责任。可是，在数次传闻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春晚方面的主动澄清。 &lt;br /&gt;&lt;br /&gt;　　如果春晚主动出击，对所谓的传闻进行核实并请中立的组织进行界定，那么关于春晚剽窃的传闻就不可能如此之多，如此之玄乎。因为，一旦春晚认真起来，随意炒作者就会大致明白借鉴与剽窃的界限，不至于有风即雨、见料即炒。而且，参加春晚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也会心有顾忌，不至于滥竽充数，拿现成的创意来忽悠大众。如此双头并进，春晚的剽窃传闻自然会少起来。至于春晚方面为何沉默，恐怕除了&amp;ldquo;心中有鬼&amp;rdquo;，就是懒得回应了。&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0"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假冒银行发短信欺诈市民骗钱财</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budala/archive/2008/05/19/_47509251F6944C88D153ED77E14F3A6BC88B025E116C979AB194228D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6: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201</guid><dc:creator>budala</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清远日报 &lt;p&gt;　　本报讯（记者刘厚斌通讯员卢奕）近日，家住清远市区的陈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为：&amp;ldquo;4月22日，您在城市广场消费透支8900元，请两日内到中行营业网点还款。联系电话：0763--3969603。&amp;rdquo;陈先生觉得事情蹊跷，当日自己正在佛山三水出差，根本没有在该场所进行消费活动，因此他立即拨打110报警。&lt;/p&gt;&lt;p&gt;　　记者从市公安部门获悉，目前清远警方已经接到30多宗此类诈骗报警。据警方介绍，这些骗子惯用的手法是：假冒银行或&amp;ldquo;银联&amp;rdquo;的名义向持卡人发送短信，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后，语音会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然后转为人工服务，诈骗分子以所谓银行或银联的&amp;ldquo;工作人员&amp;rdquo;的名义，诱骗持卡人在ATM进行相关操作，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预先以虚假身份，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内；或者直接以提供&amp;ldquo;安全账户&amp;rdquo;为名，要求持卡人转账。得手后，不法分子很快通过取现、转账等手段窃走资金。&lt;/p&gt;&lt;p&gt;　　对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对来历不明的短信或电话要提高警惕，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等账户信息，更不能通过ATM向不明账户进行转账。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确有疑问，应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致电各发卡行的客服热线等，如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201"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湘潭打掉一诈骗团伙 涉案金额10多万元</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songhuajiang/archive/2008/05/19/_586E6D6F53628963004EC88B979AE256194F_-_896D4868D1919D98_10_1A59074E4351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4: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9</guid><dc:creator>songhuajiang</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红网 &lt;p&gt;　　红网湘潭5月1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志宏 通讯员 谢志斌 赖铁平）自今年4月以来，肖跃林夫妇伙同周铁等人利用伪造的证件，以低价销售商店赠品为诱饵，先后在长沙、湘潭、株洲农村地区诈骗作案十余次，涉案金额10多万元。前日下午，湘潭县警方将这个4人诈骗团伙一举抓获。昨日下午，湘潭县公安局公布了该案案情。&lt;br /&gt;　　&lt;br /&gt;　　5月14日下午2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接到村民张建新报警称，有三男一女刚在河口镇林泉村地段对其实施了诈骗，现正驾驶一台银白色面包车往河口方向逃跑，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接报后，河口派出所成功抓获嫌疑人肖跃林（男，31岁）、贾红霞（女，30岁）、周铁（男，18岁）、柳向军（男，32岁），扣押作案车辆一台及大量伪造的各种证件等物。&lt;br /&gt;　　&lt;br /&gt;　　河口派出所在对这4名嫌疑人初查后，认为他们有多次流窜作案嫌疑。湘潭县公安局随即对其展开彻查。&lt;br /&gt;　　&lt;br /&gt;　　经查，5月14日上午，肖跃林、贾红霞夫妇伙同所请的司机周铁及肖的堂姐柳向军，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花1000余元购得一些假冒假劣日用品。然后，他们窜至河口镇潭花公路地段，对受害人张建新谎称是&amp;ldquo;湖南海天商贸有限公司&amp;rdquo;的业务员，专为湘潭的大超市送货的，并出示了伪造的证件。其车上现在有一些给超市的赠品，是他们私自截留下来的，想尽快处理掉挣点外块。他们同时出示了伪造的&amp;ldquo;超市价格表&amp;rdquo;，谎称所有物品价值近万元，但现在愿意以2600元出手。受害人张建新欣然上当，一番讨价还价后以2100元成交。随后，肖跃林等人驾车离开，张建新回家后发现货物价值有很大差距，总数目也不对，于是立即报警。&lt;br /&gt;　　&lt;br /&gt;　　据了解，这一团伙用同样的方法，先后实施诈骗作案十余次，涉案金额10多万元。&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9"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从美国一判例看博客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jonly/archive/2008/05/19/_CE4E8E7FFD56004E24528B4F0B775A53A25BCC806F660B4E847646551A4ED879C65BDD4FA462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4: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8</guid><dc:creator>Jonl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2006年5月2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就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诉网站博客泄露其商业秘密一案做出裁决，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在线新闻业一贯的保护原则，驳回苹果要求网站公开个人博客拥有者真实身份的诉求。苹果电脑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这一颇具争议的案件历时近两年终于尘埃落定。由于案件涉及博客等网络新事物是否受新闻自由条款保护以及传媒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这一重要议题，美联社和加州最大的8家报纸均公开表示支持法院允许3名被告对其信息来源保密，此举表明传媒业对此案的重视。另一方面，许多视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重心、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不遗余力的企业均旗帜鲜明地支持苹果公司。由于企业界与传媒业这两大阵营的积极参与，致使案件在全球造成极大影响。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一、案情介绍&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2004年12月13日，苹果向加州圣特拉拉县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有人通过Powerpage、AppleInsider和Nfox.com等互联网站非法散布其尚未公开的新产品信息。苹果表示，相关信息为其商业秘密，极具商业价值，一旦泄漏势必削弱产品的商业竞争力；且苹果已采取了诸多严格措施来保护尚未公开的产品信息，只有在违反苹果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他人才能获得这些信息。苹果认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和散布相关信息触犯了加州的《商业秘密法》。为了确定泄密源头，苹果请求法院向发布信息的互联网站以及其中一个网站发布人的email服务提供商发送民事传票，要求其提供&amp;ldquo;有关泄漏苹果新产品的个人或团体的身份信息的全部文件&amp;rdquo;、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往来信件以及其发送/接受的图片。地区法院支持了苹果的请求。 &lt;br /&gt;&lt;br /&gt;　　2005年2月14日，Powerpage和AppleInsider等被告以其具有记者身份、应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加州记者保护法》的保护为由，请求地区法院颁发保护性指令以阻止苹果公开信息的要求，但被法院否决。被告不服，于3月22日向加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上诉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应批准保护性指令的请求。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二、法庭判决的3个焦点问题&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1、是否适用《存储信息保护法》 &lt;br /&gt;&lt;br /&gt;　　《存储信息保护法》(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简称SCA)是1986年通过的《电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的一部分，该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例外情况下，向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个人/团体不得故意向任何个人/团体泄漏(客户)储存于其服务器中的信息内容；向公众提供远程服务的个人/团体也不得故意向任何个人/团体泄漏(客户)记载或储存于服务器中的信息内容。SCA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苹果一直试图将本案列入例外条款中，称上诉人不应当受到保护。 &lt;br /&gt;&lt;br /&gt;　　就此，上诉法院认为，SCA中并未涉及关于民事公开的例外条款，故拒绝公开请求并不与国会的立法意图发生冲突，因此本案可适用SCA的保护条款。按照SCA的规定，即使存在&amp;ldquo;为了保护某些知识产权持有人而必须透露有关文件内容&amp;rdquo;的可能性，也不得要求网络服务商(ISP)因民事诉讼要求而公开用户的通信内容。 &lt;br /&gt;&lt;br /&gt;　　2、是否适用《加州记者保护法》 &lt;br /&gt;&lt;br /&gt;　　根据《加州记者保护法》(The Reporter&amp;rsquo;s Shiled)，不得要求新闻记者公开所报道信息的来源。该法规定，如发行人、编辑、记者或者其他受雇于报纸、杂志或定期出版物的人拒绝透露其以公众传播为目的的获取、收集或处理尚未公开信息或已发布信息的来源，不得将其定罪。本案的另一焦点则在于法律如何界定记者以及新闻组织。 &lt;br /&gt;&lt;br /&gt;　　苹果认为，被告并不属于《加州记者保护法》保护对象范围之内，且其从事的是不合法的新闻活动，因此不受该法保护。对此，上诉法院的观点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媒介，涉案网站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属于新闻报道才是关键问题。因此，法院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论证：(1)单纯地公布文章与撰写文章相比，是否属于新闻活动？(2)在网页上发表文章是否应享有与报纸、广播等发布信息相同的保护？(3)新闻机构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lt;br /&gt;&lt;br /&gt;　　上诉法院认为，一名记者发现具有报道价值的信息，即使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编辑汇总，而仅仅是将信息原文公布在网站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新闻网页上发布信息就是一种报道行为，因此应当获得同样的保护。对于网页是否属于出版物的问题，法庭认为法条中保护的对象包括&amp;ldquo;报纸、杂志或定期出版物&amp;rdquo;，从立法者保护新闻自由的意图来看，不应当将非印刷出版物排除在外。因此被告网站应当纳入《加州记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lt;br /&gt;&lt;br /&gt;　　3、是否适用《美国宪法》和《加州宪法》 &lt;br /&gt;&lt;br /&gt;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加州宪法》均赋予新闻从业人员拒绝公开信息的权利。法条的核心是，除非出于不违背言论自由的宗旨而不得不公开信息，否则不得强迫新闻记者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 &lt;br /&gt;&lt;br /&gt;　　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记者、编辑或发行人，应当受到联邦和州宪法的保护。且即使苹果获得相关信息，也未必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即泄漏商业秘密的人。法庭还提及关于新闻从业人员&amp;ldquo;可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拒绝公开信息来源&amp;rdquo;的宪法权利。 &lt;br /&gt;&lt;br /&gt;　　最重要的是，法院认为苹果没有&amp;ldquo;尽一切可能地去获取所需信息&amp;rdquo;，而法律规定，只是在无其他获得信息的可行方法时才能使用强制性公开这一最后手段。法庭指出，苹果在起诉网站之前是否并未竭尽所能进行追查，尽管其指出了29名有可能泄露此信息的员工，且声称其已经&amp;ldquo;尽一切可能&amp;rdquo;来寻找泄密者。但除了检查电邮服务器之外，苹果显然没有展开更多调查，甚至对其具体的追查努力涉及哪些具体工作也不能详尽地揭示。因此，法庭裁定苹果未竭尽所能进行合理调查，因此即使在不适用《存储信息保护法》和《加州记者保护法》的情况下，仅依据宪法仍可判定苹果败诉。 &lt;br /&gt;&lt;br /&gt;　　&lt;strong&gt;三、结果与讨论&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对于网络新闻传播者，在美国法律范畴内已被认同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在扩充定义范围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保护。面对法院的判决，苹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其是否已经找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最佳途径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本案对国内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网络泄密，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敲响警钟。 &lt;br /&gt;&lt;br /&gt;　　在互联网普及、信息传播的途径与速度都得到极大拓展的全球化时代，今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任务将更为艰巨，最为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加强自身企业员工的道德准则教育和提高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此外，强化企业内部网络管理，规范计算机使用管理亦是不容忽视的关键。&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8"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法国一酒庄因葡萄园定界问题面临法庭起诉</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lussa/archive/2008/05/19/_D56CFD56004E5291845EE05661840484ED569A5B4C75EE9598986297344ED56CAD5E778DC98B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3: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7</guid><dc:creator>Lussa</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根据近日法国当地的新闻报道，Kaefferkopf葡萄种植区是阿尔萨斯地区第一家面临法庭起诉的列级庄园葡萄园。 &lt;br /&gt;&lt;br /&gt;　　具有历史意义的Kaefferkopf地区在2006年1月正式成为阿尔萨斯地区第51名列级庄园葡萄园，但当时15公顷的种植园没有被包含在内。 &lt;br /&gt;&lt;br /&gt;　　来自未被包含在内地区的37家葡萄酒生产商一直是在Kaefferkopf的名义下销售葡萄酒，现在他们被强制把葡萄酒商标改为&amp;ldquo;阿尔萨斯葡萄酒&amp;rdquo;。 &lt;br /&gt;&lt;br /&gt;　　葡萄酒酿造商Jean Pierre Kappler是这次运动的发起人，他说：&amp;ldquo;边界没有明显的确定下来，现在丢掉这个名称就意味着丢掉金钱。&amp;rdquo; &lt;br /&gt;&lt;br /&gt;　　列级庄园质量葡萄酒等级在1983年开始建立的时候，由于考虑到混酿葡萄酒的较少价值，Kaefferkopf地区因此没有被列入进去。 &lt;br /&gt;&lt;br /&gt;　　Kappler说：&amp;ldquo;他们最终承认了列级庄园的葡萄（Gewurztraminer,雷司令与灰比诺葡萄）的混酿的葡萄酒能成为列级庄园酒，但是为什么不能接受整个历史委任的葡萄栽培区呢？&amp;rdquo; &lt;br /&gt;&lt;br /&gt;　　新的列级庄园地区是由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权力机构INAO授权的专家委员会决定的，决定基于内容是种植区的太阳光照时间，地形海拔和土地类型。 &lt;br /&gt;&lt;br /&gt;　　阿尔萨斯的列级葡萄酒分类系统以前就引起过争论。Colmar的一个法庭将在3月5日制定出关于Kaefferkopf地区事宜的决定。&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7"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买房人诉中大恒基欺诈 要求双倍退赔房屋差价款</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xibeilang/archive/2008/05/19/_704E3F62BA4EC98B2D4E27595260FA573A6BC88B_-_8189426CCC530D500090548D3F624B5CEE5DF74E3E6B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2: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6</guid><dc:creator>xibeilang</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lt;p&gt;　　因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将房屋价格抬高，赚取差价，近日买房人邵先生将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退赔房屋差价款7万元，并返还多收的代理费649元、贷款手续费2800元，同时赔偿他多交付的契税525元、印花税35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lt;/p&gt;&lt;p&gt;　　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1月25日，他与中大恒基签订了一份购房委托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格是48.5万元。合同签订后，他向中大恒基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2004年12月1日，他向中大恒基支付了相关税费、首付款以及9000元代理费。&lt;/p&gt;&lt;p&gt;　　邵先生说，但在2006年底，他偶然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位董先生，在聊天中他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正是董先生的。当时董先生也是委托中大恒基进行的房屋出售代理，但委托售价是45万元，但中大恒基仅向董先生支付了45万元卖房款。&lt;/p&gt;&lt;p&gt;　　邵先生认为，被告作为一个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但被告却隐瞒事实，向他及出售人提供虚假的房价信息，将差价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构成了欺诈。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其字形承诺的&amp;ldquo;不赚差价，如有违规，愿按消法双被退赔差价&amp;rdquo;承诺书向他双倍退赔差价，并返还多收取的有关费用，并赔偿相关税费。(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刘妍) &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6"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加100升油被“偷”近6升 质监人员支招防揩油</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dongbeihu/archive/2008/05/19/_A052_100_4753B96CAB881C2077501D20D18F_6_4753_-_288DD176BA4E58542F65DB623296E963B96C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1: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4</guid><dc:creator>dongbeihu</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lt;p&gt;　　针对一些黑心加油站的揩油伎俩，河北省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可从3个方面判断加油站加的油是否足量&amp;ldquo;100升油最多只允许有0．3升的误差，而一些黑心加油站通过更换加油机芯片、改变加油机流量系数等手段，每加100升油能截流近6升。&amp;rdquo;日前，记者随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对该省石家庄市及其周边县市的国道、省道加油站进行调查时发现，随着汽油、柴油等油品价格的上涨，一些不法加油站为牟取暴利，使出浑身解数进行计量作弊。&lt;/p&gt;&lt;p&gt;　　河北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该局将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揩油者的不法伎俩。&lt;/p&gt;&lt;p&gt;&lt;strong&gt;　　不法加油站专&amp;ldquo;宰&amp;rdquo;过路客&lt;/strong&gt;&lt;/p&gt;&lt;p&gt;　　5月10日上午，记者与身着便装的河北省质监局执法人员乘车驶入307国道藁城段某加油站，加完油后，预先设置在车内的隐蔽式加油机计量检测装置显示，缺油量达2．26％，高于国家规定的正负0．3％的误差。该加油站的计量作弊行为被执法人员抓了现行，只得接受处罚。&lt;/p&gt;&lt;p&gt;　　记者随河北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石家庄市及其周边县市的加油站监督检查时发现，县乡公路、省道上的加油站计量作弊问题时有发生，国道上多为过路车，也是加油站计量作弊的高发地带。同时，相当一部分司机在加油时没有防范意识，不少司机在察觉加油量存在问题后往往是自认倒霉，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amp;ldquo;加油时看不出缺斤少两，只有开车走一段路后才有所察觉。&amp;rdquo;一位来自湖北的司机向记者诉苦道，&amp;ldquo;总不能把油倒出来量一量吧？即使感觉加油站有偷油的行为，可当时拿不出证据来，也只能忍气吞声。现在一些加油站偷油的手段高明得很，让人防不胜防。&amp;rdquo;&lt;/p&gt;&lt;p&gt;　　&amp;ldquo;由于一些加油站的计量作弊手段隐蔽性强，作弊时间不连续，没有规律性，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amp;rdquo;河北省质监局计量处处长席保吉告诉记者，目前，加油机计量作弊手法的&amp;ldquo;技术含量&amp;rdquo;越来越高，已经从以往的偷接回油管、更换齿轮等机械作弊方式，发展到遥控加油量、偷换加油机的计量芯片等高科技作弊方式。&lt;/p&gt;&lt;p&gt;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陈工程师向记者介绍说，这些高科技计量作弊手段隐蔽性强，一旦遇到执法部门检查，不法分子通过断电、遥控或者电脑操作等方法，可在瞬间将计量作弊的加油机恢复到正常的计量状态。由于这种捉迷藏式的把戏一度瞒过了执法人员，一些黑心加油站变得有恃无恐。&lt;/p&gt;&lt;p&gt;&lt;strong&gt;　　计量&amp;ldquo;110&amp;rdquo;严打偷油黑手&lt;/strong&gt;&lt;/p&gt;&lt;p&gt;　　&amp;ldquo;面对不法经营者的猖狂行为，我们必须施以重拳，采取一切有效办法，消灭伸向油箱的黑手。&amp;rdquo;席保吉对记者说，隐蔽式加油机计量检测装置的应用已经震慑了不法加油站，自从去年5月这种检测装置在石家庄市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已经查处了5家黑心加油站。&lt;/p&gt;&lt;p&gt;　　记者在河北省质监局了解到，隐蔽式加油机计量检测装置也被称为&amp;ldquo;加油计量监督110&amp;rdquo;，它能够在正常加油之后立即显示实际加油量，质监执法人员驾驶配备了这一装置的车辆，通过加油的方式就能发现、查处加油机的计量作弊行为。据悉，河北省质监局已经为每个市局配备了隐蔽式加油机计量检测装置，为查处加油机作弊行为提供了有效监测手段。&lt;/p&gt;&lt;p&gt;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河北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经停用的加油机加贴停用标志和铅封，启用时重新检定。对主板、传感器、计量器等没有铅封的加油机进行重点检查并重新检定，检定合格后加上铅封。对私自拆换加油机主板及芯片偷油的加油站，将依据计量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据其介绍，河北省今年还将开展防加油机计量作弊改造试点，对加油机进行防计量作弊改造，从源头消除计量作弊现象，维护公平交易。&lt;/p&gt;&lt;p&gt;&lt;strong&gt;　　质监人员支招防揩油&lt;/strong&gt;&lt;/p&gt;&lt;p&gt;　　在对不法加油站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质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选择一些规模大、信誉度较高的加油站加油，并开具正规发票。&lt;/p&gt;&lt;p&gt;　　河北省质监局计量处处长席保吉介绍说，在加油时，消费者可从3个方面判断加油站加的油是否足量。一是，每个经检测合格的在用加油机都贴有一张由质监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书，要注意查看。二是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上会贴有一张绿色圆形标记，上面印有强制检定合格字样，该标记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三是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流量计及其可改变计量准确度的主机与加油机框架是铅封在一起的。如果加油机没有上述标识或模糊不清，那么加油机可能是被作了手脚。&lt;/p&gt;&lt;p&gt;　　此外，加油前，首先要注意观察加油机上的回零装置，回零后再加油。加油时，消费者应观察加油机流速是否正常，正常加油机的流速在每分钟约60升，而加装了附加脉冲发生器等计量作弊工具的加油机流速在每分钟约80升。加油后，要注意加油工人是否滴净油枪余油，并核实加油数量和金额。&lt;/p&gt;&lt;p&gt;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陈工程师提醒消费者，在加油之前要多个心眼，记住油箱最大容量和加油时的剩余油量，如果加油机显示屏的数字与估计的相差太大，可以要求使用加油站的公平罐进行测量，或者保存好发票，向加油站所属公司投诉或者向质监部门举报。&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4"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专家提醒：警惕非现场购物中的陷阱</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tianchi/archive/2008/05/19/_134EB65BD06392911AFF668BD5605E97B0733A572D8D69722D4E847677963196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20: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3</guid><dc:creator>tianchi</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新华网 &lt;p&gt;　　新华网沈阳5月16日专电（记者孟唤）随着购销方式的多元化，非现场购物已成为当今时尚的消费方式。然而，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日前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防非现场购物存在的陷阱。 &lt;/p&gt;&lt;p&gt;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媒体广告中获取消费信息，通过邮寄或送货等方式进行购买。但是，通过非现场渠道购买商品，消费者常会遇见产品质量低劣、没有售后服务和&amp;ldquo;三包&amp;rdquo;以及广告宣传不符等问题，更有甚者，消费者把钱汇了去，却不见寄来购买的商品。据悉，非现场购物的经营者通常采用快递上门或邮局自取的方式交付产品，消费者常忽略索要购物票据，也有的经营者谎称发票已附在产品包装箱内，消费者接收产品后，却发现根本没有票据，结果导致维权没有证据。 &lt;/p&gt;&lt;p&gt;　　冯安祥说，正由于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眼下非现场购物已经成为辽宁省12315投诉的新热点。他说，由于非现场购物有别于现场购物，购销双方不必面对面，这样客观上给假冒伪劣产品留下了空间。所以，在进行非现场购物时，务必要多加小心。同时，由于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不必亲临现场，商家实行送货上门，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然而正是这种所谓送货上门的方便，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工作繁忙者构成了诱惑，为此，这两类消费者更应警惕非现场购物存在的陷阱。&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3"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无锡市侦破网上借灾诈骗案</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changbaishan2/archive/2008/05/19/_E0652195025EA64F3478517F0A4E1F507E70C88B979A4868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18: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2</guid><dc:creator>changbaishan2</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无锡日报 &lt;p&gt;　　本报讯 疑犯刘某、王某通过虚假抗震募捐网站骗取钱财。无锡警方连续作战一昼夜，远赴广东中山将二人擒获。昨晚，刘某、王某已被押解到锡。这是我省侦破的首例借地震募捐的诈骗案。&lt;/p&gt;&lt;p&gt;　　16日下午，市公安局接省厅通报，有人在网上开办虚假四川汶川地震抗震募捐网站。该网站假冒&amp;ldquo;腾讯公益网&amp;rdquo;页面，以&amp;ldquo;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amp;rdquo;名义，开展所谓&amp;ldquo;募捐&amp;rdquo;活动实施诈骗。网上设立的多家银行网银支付页面均为假冒页面。据初查，该服务器物理地址在江阴市。网民一旦通过该虚假网站在线捐款，输入网上银行帐号和密码，将被犯罪嫌疑人窃取，转移卡内存款。&lt;/p&gt;&lt;p&gt;　　市公安局指令网警支队会同江阴警方成立专案组全力破案。办案民警在勘验取证后关闭了虚假网站,并派出侦查小组飞赴中山寻找疑犯踪迹。16日晚，犯罪嫌疑人又采用虚假身份注册，在中国E动网注册用户名，并向设在江阴的服务器上传并建立假冒腾讯公益网。17日下午3时，侦查小组在当地警方配合下，直扑中山市坦州镇博文网吧，将正在维护网站的2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lt;/p&gt;&lt;p&gt;　　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均为湖南人，对设立虚假网站行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从15日开始，两人已在河北《西陆社区》、《飞卢论坛》等网站论坛上发布&amp;ldquo;5 12四川地震紧急募捐!灾情无情，你我有情，一块钱你捐了吗？&amp;rdquo;的欺骗信息，并留下虚假网站地址，所幸尚未有人上当。我国刑法规定，在重大灾害期间，假借灾害事由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 (景明)&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2"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冒充红十字会募集善款 警方打掉两借赈灾诈骗团伙</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qianshan3/archive/2008/05/19/_92514551A27E4153575B1A4FDF52C69684553E6B_-_668BB96553628963244E1F50488D7E70C88B979AE256194F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17: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1</guid><dc:creator>qianshan3</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lt;p&gt;　　北京警方昨天宣布，两个假冒红十字会、以募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之名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被捣毁，7名骗子被警方分别从湖南省张家界市和福建省武夷山市抓获。 &lt;/p&gt;&lt;p&gt;　　5月13日，陆续有市民收到以中国红十字会和四川省红十字会名义发来的手机短信，向市民募集抗震救灾款。短信公布的捐款账户与媒体公布的中国红十字会、四川省红十字会账户不符，且都是个人账户。 &lt;/p&gt;&lt;p&gt;　　接到警情后，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专案组，同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切勿受骗。根据掌握的线索，专案组迅速锁定嫌疑人藏身于湖南、福建两省，并派出侦查员分赴两地展开调查。 &lt;/p&gt;&lt;p&gt;　　在湖南警方配合下，5月16日晚10时许，专案组在张家界市将赵海涛、王建三、刘伟国、彭满龙、宋晓光等5名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嫌疑人租住的房屋内起获作案用的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等涉案物品，收缴涉案银行卡10余张。 &lt;/p&gt;&lt;p&gt;　　5月17日清晨6时许，赴武夷山市的侦查员在福建警方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何钻波及其妻子何丽娇抓获，并在他们租住的房屋内起获了作案设备。目前，7名嫌疑人均已承认了冒用红十字会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lt;/p&gt;&lt;p&gt;　　警方发言人表示，市民在参加募捐等慈善活动时若发现问题，可以向红十字会等机构咨询，发现有借用赈灾名义诈骗的情况，应该立即报警。&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1"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谨防钓鱼网站借募捐诈骗</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beidou/archive/2008/05/19/_288C329693947C9C517FD97A1F50DF525063C88B979A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15: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0</guid><dc:creator>beidou</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lt;p&gt;　　本报讯（记者王超）5月17日，中国银监会紧急通报，称经公安部核实，部分红十字会官方网站遭非法入侵，不法分子篡改网站面向全社会发布抗震救灾募捐的专用账号，实施诈骗。&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记者紧急采访了多家知名网络安全公司技术人员，一位技术人员告诉记者，不法分子有两种手段篡改账号网页。第一是网站本身被篡改，因为有的自建网站可能缺乏保护，还有的网站托管在第三方，这两类情况下，黑客会入侵改变网站上的一些数据。&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第二是钓鱼手段。黑客自建一个类似的网站，从网址到页面风格都及其类似，如把网址中的字母&amp;ldquo;i&amp;rdquo;改成&amp;ldquo;1&amp;rdquo;，在页面把账号等篡改。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名为&amp;ldquo;中国红十字会&amp;rdquo;的链接。&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网友捐款时应该核实网址和域名，不从电子邮件和不可靠的网站上点击&amp;ldquo;中国红十字会&amp;rdquo;等捐款的链接。在捐款时，要核对账户姓名。以个人命名的账户十有八九是诈骗。&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0"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专门“杀熟”诈骗270余万 北京一女子被判入狱15年</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hengshan/archive/2008/05/19/_134EE8951C2040679F711D20C88B979A_270_594F074E_-_1753AC4E004E7359505BAB8824526551F172_15_745E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14: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9</guid><dc:creator>hengshan</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lt;p&gt;　　因为是朋友是亲戚，就相信其编造的谎言，最后的结果是上当受骗，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而行骗者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专门向自己熟人行骗的诈骗案，被告人刘依娜因犯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lt;/p&gt;&lt;p&gt;　　今年36岁的刘依娜与其前夫开了一家服装厂，虽名义上其前夫是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是由刘依娜经营。但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也没有什么收入，于是，刘依娜便开始打歪注意。&lt;/p&gt;&lt;p&gt;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间，刘依娜用虚构能够为张某筹集资金、买房、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169.5万元。这位上当受骗的被害人张某与刘依娜是朋友关系，但多年没有联系。据张某证实说，2006年，刘依娜的公司在张某所在的银行开户，二人又恢复了交往。在二人聊天时，刘依娜告诉张某，她的服装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张某就表示想借款100万元，并愿付10%的利息。刘依娜开始说其存的钱都是定期，取不出来，并说帮她问问别人，后刘依娜答复说，别人嫌借100万元太少，如果借1500万元可以考虑，一听能借这么多钱，张某喜出望外，欣然同意了。此时，刘依娜说要先付一年的利息150万元。张某为了借钱，就相信了刘依娜，分两次给了刘依娜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可利息付了，刘依娜承诺的1500万元巨款却迟迟没有借给张某，刘依娜反而以做生意、买房子等为由陆续向张某借钱，先后一共借了275万元，后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陆续归还了105.5万元，尚欠169.5万元。而案发后刘依娜则供述说：她在明知无能力筹集资金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谎言骗取张某信任，得到275万元后，归还了105万余元，还欠169.5万元无法偿还。其根本无偿还能力，还款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的，后又制作假房本、招投标通知、假支票继续骗张某，想拖一天算一天。&lt;/p&gt;&lt;p&gt;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刘依娜虚构其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校服招标，需交纳大额保证金，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骗取杜某人民币13万元，骗取王某人民币4万元。据杜某陈述说，刘依娜是其弟妹，借钱时也没写手续。另一位王女士把钱借给刘依娜的原因出是因为是老朋友。据刘依娜自己供述说，她伪造了一份招投标校服的《通知》，一直放在家里，当时家里人都以为她在搞招投标的事。她借杜某、王某的钱是为张某催钱急的时候，用编造理由借来的钱救急堵欠张某钱的窟窿。&lt;/p&gt;&lt;p&gt;　　2007年1月至2月间，刘依娜虚构其参加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校服招标需交纳保证金等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人民币61万元。而事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证实：该单位根本就没有&amp;ldquo;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amp;rdquo;，该委任何部门与刘依娜所在的&amp;ldquo;北京红松伟业服装有限公司&amp;rdquo;没有任何业务往来。&lt;/p&gt;&lt;p&gt;　　2005年4月至2005年10月，刘依娜以能够为服刑人员办理假释为由，骗取乔某人民币20万元。据这位乔先生称，他和刘依娜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因为乔某的一个亲戚出了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刘依娜对&amp;ldquo;捞人&amp;rdquo;的事大包大揽，让乔某拿出5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来乔某给了刘依娜40万元，在多次催要退了20万元后，人没捞出来，钱也不见了踪影。&lt;/p&gt;&lt;p&gt;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依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依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9"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手机诈骗变异“变频改号”</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huangshan/archive/2008/05/19/_4B623A67C88B979AD853025F1C20D85391983965F7531D20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10: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8</guid><dc:creator>huangshan</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amp;nbsp;文章来源：市场报 &lt;p&gt;　&lt;strong&gt;　熟人来电或藏陷阱&lt;/strong&gt;&lt;/p&gt;&lt;p&gt;　　眼下，一种新的手机诈骗方式――&amp;ldquo;变频改号&amp;rdquo;已经出现并在各地逐步蔓延。&lt;/p&gt;&lt;p&gt;　　北京市的张先生被&amp;ldquo;变频改号&amp;rdquo;骗去了两万元。今年初，张先生看到一则二手车的销售信息，车型、价格等方面都符合他的要求，于是就和对方取得了联系，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写字楼门前见面交易。为了辨别二手车的实用性，张先生还带了朋友马先生一起前往。就在他们到达指定地点等待的时候，张先生接到卖家打来的电话，对方得知他们是两个人一起时，就表示由于突然有点急事很快就要赶到机场，希望他们一个在原地等待，一个到附近的银行，一旦车子看好就直接打钱，节省时间，同时询问了马先生的电话号码。张先生觉得这样省事，也比较合理就答应了。于是，二手车经验比较丰富的马先生留在原地继续等待卖家，而张先生则到附近一个银行等待消息去了。15分钟后，在银行的张先生手机响了，号码显示为朋友马先生，虽然说话声音略有不同，但是张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匆忙把2万元现金汇到对方提供的账号上了。等他把一切都搞定再和马先生联系的时候才得知，卖家还未出现，马先生也从未给他打过电话。这时，张先生才发觉被骗了。&lt;/p&gt;&lt;p&gt;　　无独有偶，北京市的刘小姐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被骗去1200多元。春节前夕，由于火车票非常紧张，刘小姐在网上联系了一个票贩子。次日下午，刘小姐和朋友吴先生，一起前往约定地点。他们在等待时，卖方打来电话，表示担心刘小姐是便衣，&amp;ldquo;他要我先去一个地方准备汇款，朋友去另一个地方取票。朋友拿到票会打电话给我，我再汇款。&amp;rdquo;刘小姐说。于是，刘小姐赶往公主坟附近一间建行营业厅，朋友吴先生则赶去万寿路邮局与卖家见面。下午6时，刘小姐的手机响了，上面显示的是吴先生的手机号，通话人却是票贩子。票贩子称已把票交给了吴先生，自己就在吴先生旁边，正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刘小姐听后随即汇款。后来才知道吴先生根本没有见到卖方。&lt;/p&gt;&lt;p&gt;　　此类诈骗案件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相继发生，其中以卖二手车为名义占据多数。&lt;/p&gt;&lt;p&gt;　&lt;strong&gt;　诈骗多用&amp;ldquo; VOIP网络电话&amp;rdquo;&lt;/strong&gt;&lt;/p&gt;&lt;p&gt;　　《市场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有种软件，装入手机后，便可任意设置手机号码的后8位数，通话时，接听的手机便显示拨号人自行设定的号码。而目前的手机只能成功识辨后8位数字，卖家很有可能是利用了这种软件，并将事主手机号码的后8位数设置到了自己的手机上，实施诈骗。&lt;/p&gt;&lt;p&gt;　　&amp;ldquo; 现在出现的此类诈骗案件多是采用了&amp;lsquo;VOIP网络电话&amp;rsquo;，用户在互联网终端发起主叫，使用拨号器或相应软件，直接指向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主叫信息由互联网终端传送到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再由VOIP网络电话传输至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器平台，从这里将主叫信息传输到各通讯终端来实现通话服务。&amp;rdquo;上海市公安局互联网案件侦破专家韦健表示。所谓&amp;ldquo;VOIP网络电话&amp;rdquo;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语音通信的新业务，它是将语音信号在公众电话网和互联网之间进行转换，最终实现&amp;ldquo;变频改号&amp;rdquo;的功能。而VOIP网络电话服务商受利益驱使，在VOIP网络电话交换机上向用户开放了&amp;ldquo;传透&amp;rdquo;功能，这就使得&amp;ldquo;变频改号&amp;rdquo;诈骗案件屡次出现。&lt;/p&gt;&lt;p&gt;　&lt;strong&gt;　管理平台存有漏洞&lt;/strong&gt;&lt;/p&gt;&lt;p&gt;　　&amp;ldquo;目前确实出现了可随意更改来电显示的手机软件，我们也接到过相关的投诉和咨询，但是在通讯技术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amp;rdquo;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市场报》记者。&lt;/p&gt;&lt;p&gt;　　据了解，搭建VOIP网络电话平台需要人民币20万至30万元，大多数案犯仅是购买软件利用其&amp;ldquo;传透&amp;rdquo;功能作案，警方尚未发现不法分子自行搭建VOIP网络电话平台实施作案的迹象。&lt;/p&gt;&lt;p&gt;　　警方表示，国内电信运营商的国际关口局未对进入我国的VOIP主叫号码进行过滤和分析；并且违规操作在国内非法搭建VOIP网络电话直接在国内落地，是目前VOIP网络电话在国内出现的主要原因。记者查阅后得知，信息产业部规定，我国禁止网络电话直接在国内落地，目前除深圳等地电信部门有一些试点外，网络电话并未在全国开放。&lt;/p&gt;&lt;p&gt;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对不规范信息的拦截率仅为20%至30%，而在网络上搜索&amp;ldquo;改号软件&amp;rdquo;则能蹦出几十万个网页，并且200元就可以购买一套，如此巨大的利益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要遏制这种诈骗现象的蔓延，国家应协调相关部门规范电信市场，严厉打击国内非法VOIP网络电话平台经销商，信息安全和监管部门要坚决封杀&amp;ldquo;变频改号&amp;rdquo;服务器的经销商，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能掉以轻心。&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8"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诈骗短信半小时可发10万条 营运商见钱就群发</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taishan/archive/2008/05/19/_C88B979AED77E14F4A530F5CF665EF53D153_10_074E6167_-_2584D08F4655C189B194315CA47FD153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7: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7</guid><dc:creator>taishan</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lt;p&gt;　　中新海南网5月14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经不住利益诱惑，只要给钱，一切业务短信运营商都能帮你搞定，而且群发的成功率至少在90%以上。非法的诈骗短信是怎么出笼的，它们分为哪些类型，而其中的陷阱又在哪里，作为普通的手机用户，到底该如何防备，并识破其中的伎俩呢?&lt;/p&gt;&lt;p&gt;　　作为手机用户来说，个人最为隐私的通信电话号码，又是怎么流落入短信营运商的手中，成为营运商帮助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的?日前，本报记者对我省一家从事短信&amp;ldquo;群发&amp;rdquo;的网络公司进行了暗访，了解到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lt;/p&gt;&lt;p&gt;　&lt;strong&gt;　案例&lt;/strong&gt;&lt;/p&gt;&lt;p&gt;&lt;strong&gt;　　非法短信骗走老农8000元&lt;/strong&gt;&lt;/p&gt;&lt;p&gt;　　王某是定安县岭口镇人，将近50岁的时候，他老婆生下一个儿子。如今王某的儿子在定安县城读初中。&lt;/p&gt;&lt;p&gt;　　今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王某的一位亲戚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如下：&amp;ldquo;您的亲戚王&amp;times;&amp;times;的儿子被汽车撞了，伤得很重，现正在县人民医院抢救，十万火急，请速汇8000元到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为&amp;hellip;&amp;hellip;&amp;rdquo;&lt;/p&gt;&lt;p&gt;　　收到短信后，王某的亲戚不敢怠慢，赶紧将这条消息告诉了正在田地里忙活的王某。王某一听二话不说，回家拿出多年省吃俭用辛苦积攒的6000元，后又从别人那里借来2000元，便赶到了定安县人民医院。&lt;/p&gt;&lt;p&gt;　　赶到定安县人民医院之后，王某用亲戚的手机联系发信息的人，对方手机始终无法接通，几分钟之后，王某接到对方的短信，内容是：&amp;ldquo;因伤情太重已经转往海口市的省人民医院，现马上就要动手术，请赶紧打款过来，不然就来不及了。&amp;rdquo;没有过多地思考，王某赶紧到银行将8000元打到了对方的账户，随后，他坐车赶往海口市准备去医院。然而，让他意外的是，在海口市，王老汉接到儿子打来的电话，儿子一切都好，原来这是一条诈骗短信。&lt;/p&gt;&lt;p&gt;　　&lt;strong&gt;案例&lt;/strong&gt;&lt;/p&gt;&lt;p&gt;&lt;strong&gt;　　差点掉进&amp;ldquo;儿子丢钱包&amp;rdquo;陷阱&lt;/strong&gt;&lt;/p&gt;&lt;p&gt;　　5月8日上午11时许，陕西咸阳市的罗先生开着出租车正在街上揽客时，接到妻子燕女士打来的电话：&amp;ldquo;儿子在学校出事了，丢了钱包，他用同学的手机发来了短信，让家里赶紧给他汇800元过去。&amp;rdquo;&lt;/p&gt;&lt;p&gt;　　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罗先生急着赶回了家中，他仔细看了发来催款的短信：&amp;ldquo;爸爸妈妈，我的钱包和手机都被人偷走了，你们务必尽快给我汇800元到我同学&amp;lsquo;杨乾龙&amp;rsquo;的农业银行卡上，号码是&amp;hellip;&amp;hellip;这个手机也没钱了，急盼，不然我中午就要饿肚子。&amp;rdquo;&lt;/p&gt;&lt;p&gt;　　孩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是不是还有其他的事急需用钱，但怕我们担心不敢如实说，但无论如何，先给孩子把钱打过去。着急万分的燕女士不断催促丈夫罗先生，出于谨慎，罗先生决定给儿子打个电话，问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800元是否够用。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罗先生拨通了正在海口读大学儿子的电话，&amp;ldquo;爸，我正在考试呢，你打电话有什么事?&amp;rdquo;罗先生详细询问了收到短信的事，这时他才知道，原来他遭遇了害人不浅诈骗短信。&lt;/p&gt;&lt;p&gt;　&lt;strong&gt;　调查大学生&lt;/strong&gt;&lt;/p&gt;&lt;p&gt;&lt;strong&gt;　　&amp;ldquo;班里90%同学接到诈骗短信&amp;rdquo;&lt;/strong&gt;&lt;/p&gt;&lt;p&gt;　　对于普通的手机用户来说，不经意间，你可能会收到许多来路不明的短信息，有的&amp;ldquo;恭喜您获奖&amp;rdquo;，有的为您&amp;ldquo;大量供应假钞、窃听窃视器材或是走私车辆&amp;rdquo;，还有的&amp;ldquo;代办各类证件&amp;rdquo;，这些不请自来的短信息真假难辨，而且防不胜防，中招的人并不在少数。&lt;/p&gt;&lt;p&gt;　　大学生小罗告诉记者，他们宿舍共住着8名学生，每个人都有手机，根据他的调查，8名同室舍友中，每个人都曾接到诈骗短信，他们班上超过90%的同学都接到过不同类型的诈骗短信，尤其是最近类似其父母的遭遇，冒用孩子在校期间被人盗走了钱包手机，以此为名向父母发出短信索要钱款，诈骗短信还让他的两名同学父母&amp;ldquo;中招&amp;rdquo;。&lt;/p&gt;&lt;p&gt;　　记者就此话题在记者同事中闲聊，超过90%的同事表示其本人或者家人都曾接到过诈骗短信。诈骗短信，已经威胁到诸多的手机用户的安全，让人防不胜防，很让人心烦。&lt;/p&gt;&lt;p&gt;&amp;nbsp;&lt;/p&gt;&lt;strong&gt;　5种诈骗&lt;/strong&gt; &lt;p&gt;&lt;strong&gt;　　短信内容&lt;/strong&gt;&lt;/p&gt;&lt;p&gt;　　其实，不管是中奖、卖东西还是办假证，这些东西都只是诱饵，发信人的最终目的就是骗钱。五花八门的非法短信，可谓真假难辨，这种利用短信发出诱饵，利用自动提款机迅速提现的诈骗短信，不仅严重骚扰了手机用户的生活，污染了社会环境，还侵害了群众利益，暴露了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lt;/p&gt;&lt;p&gt;　&lt;strong&gt;　记者将常见的几种诈骗短信进行了归类，大致有以下5种类型：&lt;/strong&gt;&lt;/p&gt;&lt;p&gt;　　●陷阱1&lt;/p&gt;&lt;p&gt;　　中奖诈骗&lt;/p&gt;&lt;p&gt;　　内容特点：称手机用户在某公司的抽奖活动中了大奖，如要兑奖先交公证费&amp;times;&amp;times;元等。&lt;/p&gt;&lt;p&gt;　　●陷阱2&lt;/p&gt;&lt;p&gt;　　消费诈骗&lt;/p&gt;&lt;p&gt;　　内容特点：称持卡人于某月某日刷卡消费&amp;times;&amp;times;元，要从其账户上扣除，并留下咨询电话。&lt;/p&gt;&lt;p&gt;　　●陷阱3&lt;/p&gt;&lt;p&gt;　　办卡诈骗&lt;/p&gt;&lt;p&gt;　　内容特点：假借银行的名义，提醒持卡人的卡不能设立密码，需重办一张高密码保护的银行卡。&lt;/p&gt;&lt;p&gt;　　●陷阱4&lt;/p&gt;&lt;p&gt;　　招工诈骗&lt;/p&gt;&lt;p&gt;　　内容特点：打着知名公司或酒店的名义进行招工，让受害人先把手续费打到卡里，再通知其上班。&lt;/p&gt;&lt;p&gt;　　●陷阱5&lt;/p&gt;&lt;p&gt;　　服务诈骗&lt;/p&gt;&lt;p&gt;　　内容特点：以朋友同事为幌子，以&amp;ldquo;点歌&amp;rdquo;的方式骗取用户的信息费。&lt;/p&gt;&lt;p&gt;　　&lt;strong&gt;记者暗访&lt;/strong&gt;&lt;/p&gt;&lt;p&gt;&lt;strong&gt;　　网络公司&lt;/strong&gt;&lt;/p&gt;&lt;p&gt;&lt;strong&gt;　　见钱就&amp;ldquo;群发&amp;rdquo;&lt;/strong&gt;&lt;/p&gt;&lt;p&gt;　　到底是谁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手机用户来说，个人的手机电话号码，又是如何流落入短信营运商的手中的?本报记者用了3天时间，对一家从事商业短信&amp;ldquo;群发&amp;rdquo;运营的网络公司进行了暗访。&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7"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福建一男子发布虚假募捐短信诈骗被抓获</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huanghe/archive/2008/05/19/_8F79FA5E004E3775505BD153035E5A864750DF525063ED77E14FC88B979AAB889362B783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5: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6</guid><dc:creator>huanghe</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新华网 &lt;p&gt;　　新华网福州5月18日电（熊慎端、郑仁杰）在万众一心抗震救灾之时，福建省一男子利用手机短信设立虚假募捐账号，实施诈骗。目前，已诈骗分子在武夷山市落网。 &lt;/p&gt;&lt;p&gt;　　5月16日上午，武夷山市警方接到报警，有人在当地冒充红十字会等组织，利用短信诈骗捐款。5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何某落网。 &lt;/p&gt;&lt;p&gt;　　据武夷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介绍，从5月13日开始，安溪籍男子何某通过手机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向唐山等地的手机用户发送了3000多条短信，谎称自己是北京、四川等地的红十字会组织，并公布了&amp;ldquo;募捐&amp;rdquo;账号，企图诈骗赈灾款。 &lt;/p&gt;&lt;p&gt;　　警方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向灾区捐款，要以正规媒体发布的赈灾捐款账号为准，或者直接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相关捐赠事宜。此外，自这次灾情发生以来，国家尚未向社会公布个人捐款账号，千万不要轻信各类来历不明的捐款信息，更不要按照其提示随便汇款。 &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6"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北京打掉假借红十字会名义诈骗赈灾款的犯罪团伙</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changjiang/archive/2008/05/19/_1753AC4E5362896347501F50A27E4153575B1A4F0D54494EC88B979A488D7E703E6B8476AF726A7FE256194F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4: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5</guid><dc:creator>changjiang</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lt;p&gt;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八日电 （记者 于立霄）在举国上下为灾区捐款捐物之时，却有极少数犯罪嫌疑人以中国红十字会和四川省红十字会的名义发送手机短信，借募集抗震救灾款的名义实行诈骗。北京警方十八日宣布，这个涉及湖南、福建的诈骗团伙被警方一举抓获。&lt;/p&gt;&lt;p&gt;　　据警方介绍，连日来，一一0报警服务台接到民众报警，称有人以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发送手机短信，借募集抗震救灾款的名义进行诈骗。随后，北京市局刑侦总队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案组，根据民众举报的线索，迅速开展侦查，很快将目标锁定了藏身于湖南、福建两省的犯罪嫌疑人，并派侦查员分赴湖南省张家界市和福建省武夷山市进行调查。&lt;/p&gt;&lt;p&gt;　　在湖南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于五月十六日二十二时，在张家界市将三十五岁的赵海涛等五名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嫌疑人租住的房屋内起获作案用的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等涉案物品，收缴涉案银行卡十余张。 &lt;/p&gt;&lt;p&gt;　　五月十七日六时，专程赴武夷山市的侦查员在福建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福建省安溪县的何钻波、何丽娇夫妻同时抓获，并在二人租住的房屋内起获作案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等涉案物品。&lt;/p&gt;&lt;p&gt;　　经审查，赵海涛等五人和何钻波夫妇均对以红十字会名义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专案组正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lt;/p&gt;&lt;p&gt;　　北京警方表示，今后将对借募集救灾资金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提请广大民众在向灾区人民表达爱心时要注意识别真伪，必要时可向红十字会等机构咨询，一旦发现有借赈灾名义诈骗的行为应及时报警。&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5"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互联网信息中心被指侵权成被告</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simmy/archive/2008/05/19/_924E5480517FE14F6F602D4EC35FAB880763B54F43671062AB884A54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2: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95</guid><dc:creator>Simmy</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互联网行业的管理者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因发布声明质疑奇虎公司发布反流氓软件的动机，被奇虎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lt;br /&gt;&lt;br /&gt;　　奇虎起诉表示，今年1月，CNNIC通过媒体多次发布《CNNIC第一次声明:追查恶意软件源头质疑奇虎反流氓软件动机》、《CNNIC第二次声明:彻查恶意软件源头要求奇虎公布my123立案信息》、《CNNIC称北京市公安局至今未收到奇虎公司报案》等言论。CNNIC质疑奇虎为恶意软件my123的幕后主使者，因为奇虎认识my123的作者，并迅速推出查杀my123的工具。CNNIC称奇虎可能利用反流氓软件进行炒作并获取巨额利益。此后，众多媒体也对上述声明内容进行了广泛转载。 &lt;br /&gt;&lt;br /&gt;　　为此，奇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NNIC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稿件及言论，在CNNIC官方网站及刊载、转载侵权言论的媒体上使用相同位置、同等篇幅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精神损失8万元。&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95"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枣庄公布8大传销典型案例</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zhongnanhai/archive/2008/05/19/_A367845E6C51035E_8_2759204F009578518B5748688B4F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2: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4</guid><dc:creator>ZHONGNANHAI</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文章来源：枣庄大众网 &lt;p&gt;　　大众网枣庄5月15日讯（记者 赵全报道）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工商、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取缔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他们是：&lt;/p&gt;&lt;p&gt;&lt;strong&gt;　　枣庄某信用社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场所案&lt;/strong&gt;&lt;/p&gt;&lt;p&gt;　　某信用社于2002年1月将其位于枣庄市中区君山东路的房产对外租赁。2007年1月起被&amp;ldquo;武汉新田&amp;rdquo;传销组织租赁，用于该传销组织的培训场所。2007年1月16日该培训场所被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依法查获，现场听课的传销人员多大千余人。该信用社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违法行为，市中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lt;/p&gt;&lt;p&gt;　　&lt;strong&gt;李栋从事&amp;ldquo;兰姿&amp;rdquo;化妆品传销案&lt;/strong&gt;&lt;/p&gt;&lt;p&gt;　　当事人李栋于2004年8月起在山东博山、河北邯郸从事&amp;ldquo;代帝安娜&amp;rdquo;化妆品传销活动，后转至河南漯河、焦作、江苏邳州从事&amp;ldquo;兰姿&amp;rdquo;化妆品传销活动。其形式为发展下线至少2名，可从中提成每人525元，依次类推向下发展，可按级别分别提取提成。2006年11月9日转移至山东枣庄薛城区继续从事&amp;ldquo;兰姿&amp;rdquo;化妆品的传销活动，形成110人以上的传销团伙，2006年8月晋升为代理员。至2006年11月22日，薛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国税局宿舍将其依法查获。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栋停止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lt;/p&gt;&lt;p&gt;　　&lt;strong&gt;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lt;/strong&gt;&lt;/p&gt;&lt;p&gt;　　在2004年的专项行动中，滕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获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当事人以推销使用其化妆品可得到奖金和工资为名，向下发展美容顾问组成网络，以下线发展人员和销售化妆品的数量获得相应的报酬。经个案审批，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465.63元及用于传销的物品，罚款20000元。&lt;/p&gt;&lt;p&gt;　　&lt;strong&gt;高明等非法经营案&lt;/strong&gt;&lt;/p&gt;&lt;p&gt;　　2005年7月5日刘智萍等人成立宁波丹碧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澳洲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毛国海等人策划推行&amp;ldquo;消费返利&amp;rdquo;计划，高明被受权为枣庄地区销售总代理。该计划规定凡加盟店购买化妆品、日用品一单（每单680）元可连续在12周内享受每单每周80-85元不等的返利，2005年至2006年3月底，高明等四人均被依法判刑。此案系省公安厅交办、公安部督办案件，它的成功侦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此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作了专门报道。&lt;/p&gt;&lt;p&gt;　　&lt;strong&gt;汤代强、赖真荣非法经营案&lt;/strong&gt;&lt;/p&gt;&lt;p&gt;　　犯罪嫌疑人汤代强、赖真荣自2006年4月以来以武汉新田网络营销公司的名义非法经营&amp;ldquo;娇妃&amp;rdquo;品牌化妆品，该团伙在汤代强赖真荣的带领下，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在滕州市发展下线，骗取受害人入会费等共90余万元，汤代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lt;/p&gt;&lt;p&gt;　&lt;strong&gt;　肖儒、杨雷非法经营案&lt;/strong&gt;&lt;/p&gt;&lt;p&gt;　　2007年4月5日，我市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联合行动，根据线索依法取缔了位于滕州市荆河办事处的两处非法传销窝点。经审查确定两名传销组织C级成员肖儒、杨雷。两人以武汉新田网络营销公司的旗号，每人交纳3000元入会费，以拉人头的方式，疯狂发展下线。杨雷发展下线15人，骗取会费45000元，肖儒发展下线43人，骗取会费129000元。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lt;/p&gt;&lt;p&gt;　　&lt;strong&gt;胡风喜非法经营案&lt;/strong&gt;&lt;/p&gt;&lt;p&gt;　　2006年11月13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省厅经侦总队《转发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传销线索的通知》后，对&amp;nbsp; 胡风喜非法经营一案的相关线索进行了审查，于当月23日立案侦查。经查，胡风喜全家以传销为业，自己负责发展下线，其妻子负责记账、返利、孩子在滕州一个小学借读。该非法经营团伙累计报单200多单，投入金额90余万元，该团伙累计获利13万元。胡风喜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lt;/p&gt;&lt;p&gt;　　&lt;strong&gt;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案&lt;/strong&gt;&lt;/p&gt;&lt;p&gt;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往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加入；有的传销人员长期滞留枣庄生活无依靠，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2007年3月29日，市中公安、工商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遭到200余名传销人员的围攻，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警力处置，刑拘骨干分子20余名。&lt;/p&gt;&lt;p&gt;　　对这些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坚持露头就打，发生一起，严打一起，绝不使其形成气候。&lt;/p&gt;&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PostID=9184" width="1" height="1"&g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李宇春何洁成网络游戏主角 经纪公司要维权</title><link>http://szcid.com.cn/blogs/benben/archive/2008/05/19/_4E67875B2566554F016D1062517FDC7E386E0F623B4ED289_-_CF7EAA7E6C51F8538189F47E4367_.aspx</link><pubDate>Mon, 19 May 2008 07:01:00 GM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d2007e7e-ea01-495b-985a-fec44b9393a8:9182</guid><dc:creator>Benben</dc:creator><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description>昨日（2月28日），记者在网络上发现以李宇春、何洁、孙俪等众多明星命名的小游戏。如果以这些明星名字加小游戏为关键词，可搜索出数十个相关网页。李宇春等人经纪人昨日下午表示，如果查明游戏侵权，会采取法律手段。 &lt;br /&gt;&lt;br /&gt;　　这些与明星相关的网络小游戏种类繁多，多数使用的都是明星的卡通形象。其中以李宇春、何洁命名的化妆小游戏，点击进去后，可以给酷似李宇春、何洁的卡通形象化妆，包括换发型，改变眉毛、嘴唇的颜色等等。 &lt;br /&gt;&lt;br /&gt;　　昨日下午，李宇春的经纪人满春称，从未将李宇春的形象授权给任何游戏开发商，但由于网络文化的管理不健全，她对具体维权的操作性表示担忧。而何洁的经纪人张小姐表示一旦查清这些行为侵犯了艺人的权利，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的张妮律师表示，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用于盈利目的行为。即便运用的是卡通形象，但大众一眼能看出来是哪个明星，也算是侵犯肖像权。 &lt;img src="http://szcid.com.cn/aggbug.aspx